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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研究
——以著作权法修订为背景

2021-12-29郭瑞达

南方论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郭瑞达

(长春师范大学 吉林长春 130000)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形成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是在2001年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后加入到《著作权法》中的,它的产生是为了规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作品传播方式。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快速发展,作品在传播方式这一方面相较于以往有了显著的变化,法律通过将其纳入自己的体系来加以规范,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实现法治化治理。但这一权利的法律概念却不是由我国所创设,而是一种舶来的概念。它“来源于1996年‘因特网条约’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该条约旨在弥补《伯尔尼公约》中公开传播权无法涵盖网络环境下传播行为的缺陷”。[1]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概念中的重要权能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视域中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起初是由于在现实中出现了著作权在网络背景下的侵权纠纷,出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机关认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传播中享有权利,并在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确认了该权利,这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后来,因为网络在我国社会中得到了迅速的普及应用,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纠纷数量也是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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