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留养亲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2021-12-29蔡浩威
南方论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蔡浩威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0)
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或者徒刑的罪犯,倘若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存在年老、重病或者残疾等情况而无人奉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准暂时免于死刑或者改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儒家孝道文化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到清朝末年,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一共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
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有着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罪犯须是家中独子或“家无成丁者”,且所犯罪名一般为“非常赦所不原”的死刑或徒、流刑。其次,罪犯所奉养的亲属须为年老、患有重病或者残疾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且其无成年子孙和近亲照料。最后,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罪犯才能够准许留养。比如,若被杀之人是独子,其父母尚在,无人供养,那么无论罪犯是否存在老疾血亲,皆不准留养。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并得到皇帝的裁决批准后,罪犯才真正具备留养的资格。
但是,存留养亲罪犯的刑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免除。在罪犯“留养”结束后,司法机关需要重新恢复对其刑罚的执行。比如,在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1]151本来因为罪犯家里没有成年人,所以才允许留下来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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