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的伦理探析
——在公共行政正义框架下
2021-12-29龚建伟
南方论刊 2021年6期
龚建伟
(苏州科技大学 江苏苏州 215009)
环境保护由于其特殊性,向来是政府干预的重点领域。为了应对各种环境问题,政府必然会采取各种行政手段以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这便是环境行政的内涵。对环境行政整体进行伦理分析与解读,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环境行政本身,也可以促进环境行政自身的完善,以确保环境行政能够更加有效地为人民服务。
一、环境行政的特点
自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以来,中国的环境行政已经有序发展了三十多个年头。当然,在1982年之前也有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文件和立法工作,但是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被设立仍然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在这之后,环境保护部门地位逐渐提高,环保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环境行政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目的论维度考虑,环境行政的直接目的是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而非其他行政行为那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自然的生态环境和人类之间固然是不可分离的,但是环境行政也绝不是完全仅仅为了人类生存考虑。譬如对一些珍稀的濒危物种进行保护这种行政行为,本身自然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成分在内。换言之,环境行政的目的包含了一定的非属人成分,即动物权利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被视为环境正义的一部分。总体而言,环境公共政策必然会蕴含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并且认为是正当的环境正义原理[1],这是环境行政的应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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