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2021-12-29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
绿色财会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 汤玉龙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1]
(二)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标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于收入都各有界定,并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增值税为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如下几种可能:①开具发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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