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
2021-12-29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佳美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绿色财会 2021年2期
○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王佳美 ○浙江农林大学 暨阳学院 程 博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是财政部根据农业类公司的发展情况,在2006年颁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资产准则[1],但该准则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宽泛,没有详细的规范性指示[2],导致农业类公司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3]。农业类公司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能使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最终影响企业形象[4]。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较以前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兽医管理两个部分,细化了管理流程,加强了监督管理,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动物防疫法》的修订会影响农场、养殖场的经营管理流程,进而影响企业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鉴于此,本文基于《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内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关于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研究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之后企业进行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时应该新增的披露内容。
二、生物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一)生物资产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了出售而持有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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