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性别选择堕胎的法律规制模式
2021-12-28翟高远胡雪梅
行政与法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翟高远 胡雪梅
摘 要:性别选择堕胎人为干预胎儿的自然出生会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为此,应将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与性别选择堕胎行为分离,解除胎儿性别鉴定的禁制,建立胎儿性别信息备案制度;将性别选择堕胎犯罪化处理,《刑法》罪名中增设“非法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罪”,处罚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为他人实施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关 键 词:堕胎;性别偏好;性别选择;“非法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罪”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2-0081-08
收稿日期:2021-07-22
作者简介:翟高远,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与医事卫生法;胡雪梅,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青年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F20-Q11。
一、缘起:生育性别偏好
2015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警方破获了全国范围内最大的“寄血验子”案件①。两年时间内,5万余份孕妇血液样本从全国各地寄往深圳,不法分子将孕妇血液样本非法出关至香港,香港的医疗机构对孕妇血液样本进行化验检测出孕妇腹中胎儿性别,再将胎儿性别鉴定报告寄回关内。[1]胎儿性别的提前知晓对胎儿的生命存续造成了潜在风险,那些不符合父母以及家庭生育性别偏好的胎儿有可能被人工终止妊娠(即堕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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