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与重构
2021-12-28马成昌赵丽君
理论与现代化 2021年3期
马成昌 赵丽君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与近代自然法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批判到重构的过程,批判的是近代自然法以契约形式建立国家的经验化或主观化处理方式,重构的是从意志自由的立法能力来构建国家伦理,从而为近代自然法传统寻求更为科学的正当性基础,其实質是对近代自然法学说的真正完成,进而成为最完备的自然法。在黑格尔那里,意志自由的理性化进程就是它的制度化过程,也是将个人自由纳入普遍伦理的辩证运动过程,最终发展出一套兼具实体性自由的国家学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并没有抛弃近代的自然法传统,而是将其转换为自由意志辩证运动所展现的法之理念的自我实现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自然法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1)03-0099-08
学界普遍认为,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批判,从而强调二者之间的对立性,并由此将黑格尔视为整体主义的代表。但从近代法哲学的根本理论关切来说,黑格尔对这一传统的批判是以对前人的继承、超越与完成为根本旨归的。黑格尔对自然法传统的批判是以对自然法的重构为前提与归宿的。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主义解释,强调二者理论内核的内在一致性。正是因为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使黑格尔法哲学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姿态。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双重面相
黑格尔法哲学一直以来被看作是整体主义的代表,他本人也被视为保守的复古主义者,这在《法哲学原理》中可以找到诸多支持以上观点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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