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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视域的农村福利弱势及其解决

2021-12-28杨朝王小章

理论与现代化 2021年3期
关键词:福利正义价值

杨朝 王小章

摘要:福利之正义即一种分配的“适得性”,含有需要、应得、平等三项价值要素。“需要”是基础性要素,反映了人性诉求与社会本质;“应得”是福利的资质性依据;“平等”作为核心要素,不仅具有多维的特性,还具有多重的调适功能。三者共同构成福利正义的价值内涵。农村福利弱势的实质即正义价值彰显不充分,表现在:需要的目标不明确,社会、物质条件不足备,健康、教育、养老、社会服务等内容不充足;土地、劳力、市场、产业、资本等应得效素显现不均衡等。再分配作为制度性手段,承认作为心理、情感与社会规约是正义实现的基本路径,而权利则赋予其法理基础与保障。三者构成有机的实现体系。当前应采取更为积极的再分配举措,发挥承认的团结功能,使公民权利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

关键词:福利;正义;价值;农村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1)03-0078-10

前   言

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农村社会的进步必然包括教育、健康、养老、住房、社会服务等福利事业的更高质量的发展,而这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社会关系与之适应。

福利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截至2018年底,我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9.43亿、1.96亿、2.39亿、2.04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45亿人。国家的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大约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早已突破了3万亿元。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也有快速发展,2018年社会捐赠达919.7亿元。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以及危旧房改造等住房保障措施取得显著成效[1]。

在肯定这些成就的同时,也必须要看到,我国福利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一面,主要表現在身份差异、城乡差异以及区域差异等方面。城乡福利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在养老待遇、收入、医疗、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存在较大差距;与户口挂钩的城乡福利呈区隔状态;城乡一体化、服务均等化中的福利存在不均衡的矛盾;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不足;城乡统筹发展的协调问题等。这些问题和矛盾聚焦为两点——福利体系的城乡区隔以及城乡资源分布不均衡。

其一,不同的体系。比如,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等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存在差别,单位保障制、公积金制度、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与农村自建房政策存在差别,社会服务、慈善、抚恤等存在差异,一般也与城乡户口的区隔相关联,等等①。

其二,资源分布不均衡。有研究指出,农村居民享有的福利资源仅为全国的20%左右,城镇福利资源大约为80%[2] 。农村学校的校舍、师资、设备等资源远远不如城市,这会对人口流动、社会的均衡发展产生消极影响②。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的重点医院,农村医护设施简单、技术薄弱,即使是中小城市也无法与大城市相比[3] 。农村的养老设施、救济、救助、就业扶持等社会服务也明显处于弱势。

这些问题和矛盾既涉及发展问题,也涉及社会分配问题。因为体系区隔与资源不均衡相互关联,在根源上与缺乏合理有效的分配和调节机制有关,由此资源未能公正而适当地流向处于弱势的地区。

如何衡量分配的适当与适得?“正义”性思辨不啻为一个富有启示意义的视域。

一、福利的正义性

正义与正当、公平等理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提到“正义”,我们即会想到罗尔斯寓有自由、平等价值的正义二原则[4]。而正义理念之源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哲学思想。柏拉图提出的“正义”是指“为其应为”的美德切当[5]。 亚里士多德将其阐释为分配之“得其应得”以后[6], 经过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神性正义思想的沉淀[7] [8],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出现使得正义质性转变为主权的契约合法性——契约正义由是诞生[9] [10] [11]。 正义的契约性为民众与主权者之间确立了合法性基础,这实质上成为现代理性之启蒙。边沁等功利主义者赋予秩序的契约性以浓重的幸福指向[12],正义由秩序的形式合法逐渐过渡到社会分配的实质承诺。19世纪中叶以来,以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为转折,分配正义成为现代秩序的本质意涵③。

正义(justice)在本质上即一种秩序价值,蕴含着缘由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切当与平衡。虽然不同时代的正义理念有所偏涉,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正义的质性均指谓着某种秩序的因果应然。譬如,古希腊先哲视美德为正义的应然根由,而神性正义将之归因于神的终极意旨。虽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思想有着不同的强调,但他们均认为秩序的合法性来源于公众就主权达成的社会契约。功利正义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民幸福,并视之为秩序的最高旨归。这些理念都要求追溯秩序所表达的合法、正当的因由和来源。而分配正义不仅要求社会秩序的形式合乎理性,还要求利益与所得在民众之间达到实质性的合理、均衡。

社会分配的标的包括基本权利、自由、公共职位以及能够改善人们生活的一切物质与精神支持的组合。福利是社会分配的重要成分,其内容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和实物、师资、校舍、教具以及救济、慈善、公益等公共服务和资源。它的正义性即这些过程体现的正当秩序—— 一种公正、适当、恰如其分的质性。就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因果的适得性,即人们依据一定的缘由从外界恰如其分、得其应得地获得这些益品的合理与确当。

福利具有四种要素:主体、受众、资源以及分配机制。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体包括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以及个体,而其受众已延及所有公民或享有社会权利的民众。通过资源筹集、生计调查、资格登记、物品与资金的发放以及社会回馈等过程,福利实现了资源在民众、地域之间的合理流转。质言之,福利的正义性蕴含于供给、受众、益品(资源)以及分配机制之间,表征着一种恰当、合理、平衡的正当的秩序状态。

能够达到这种状态的因由是什么?如何实现这种“正当”?福利作为社会分配的重要成分,必然共适着一些公认的原则,即分配得以存立的依据和缘由。对于这些原则,以往诸多理念为我们做了提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勇敢、节制、智慧等美德、禀赋成为权力分配的“得其应得”的依据。马克思主义以劳动与人的需要作为社会分配的正当性来源,但其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本质的平等——即“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实现”。现代政治哲学的分配要素更为具体而多元。比如,罗尔斯主张资源向弱势者倾斜,诺齐克主张以产权和交换作为应得依据,德沃金要求给予个体在社会过程的初始阶段以平等的资源,沃尔泽要求实行多维度的复合平等,而米勒主张基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定正义原则的范围。大致说来,社会分配的正义性可以概括为需要(need)、应得(desert)、平等(equality)三项要素[13][14], 这些要素也必然深嵌在福利过程之中。

二、农村福利弱势的实质

农村福利弱势可归结为直观的历史因素以及深层次的价值因素两个层面。城乡差别与区域差别的形成有着类似的历史轨迹。近代工业生产方式的演变使得资源逐渐向城市集聚,农村沦为工业地区的原料和劳力供应地。这一情形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剪刀差”、城乡户口的区隔而固化。改革开放之初,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社会分配过于倾向资本性要素,城乡差异依然明显。乡村从属于城市是世界范围的工业革命的通病。但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村与城市除了产业结构、形态的差异,在居民收入、公共服务、价值观念、人文氛围等方面并无显著差别,其深层次原因何在?以正义视角观之,农村福利弱势的深层原因即正义价值有所缺失,需要、应得、平等诸要素并未充分彰显。

(一)需要彰显不充分

马克思指明了社会分配的需要指向,将需要的满足视为人的发展和本质实现的基础[15]。马斯洛从人性角度论证了需要的合法性,将不同层次需要的递次实现视为人与社会存立的基石[16] 。作为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基础性价值,需要有着这些内容:食物和水、住房、无害的工作环境、无害的自然环境、保健、童年安全、重要的初级关系、经济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安全的节育和生育等。这些需要的满足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基础:物质生产、人口繁衍和社会化、文化传播和延递、政治体制的保证,此外还需一定的道义基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基于美德的责任[17]。

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限制,也由于不同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福利需要的实现长期滞后于城市,表现为目标不明确、条件不充分。比如,人的发展、社会进步等目标在农村社会政策中没有获得充分体现,尤以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资源的欠缺为要。又如,作为福利基础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价值观念、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等环节均显薄弱。福利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增长作支撑。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福利发展较好,源于厚实的经济后盾④。而大部分内陆农村,农业未能实现产业化,务农回报不足,成为制约福利发展的瓶颈。在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产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宗亲结构的弱化、青壮年人口的疏离等因素导致传统亲缘保障趋弱,以社会为重心的新型福利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人们逐渐意识到前者的重要性而忽略后者的应然。福利完善既有赖于更加扎实的经济、社会基础,也有待于农民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二)应得效素之间尚存在较大的融合空间

诺齐克以财产所有权及其转让为唯一依据的赋权观虽然较为狭隘,但较早阐述了应得原则[18] ,哈耶克持论与之接近。对该原则作出系统表述的是沃尔泽和米勒。前者将自由交换、应得与需要并列,共同组成“复合平等”观[19]; 后者认为努力、天赋、才能、运气、机会等因素共同构成社会分配的应得元素,它们的合理性完全取决于其社会目标的功绩[14]。 综言之,应得因素主要有:市场交换的互惠,目标实现的功绩,社会生活的荣誉和地位,共同体的身份,个人的禀性、天赋和能力,有待实现的机会,能够带来社会改善的资源。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中,上述因素各有倚重而共同构成综合的评价体系。

农村应得的实现受历史、经济、社会因素的多重影响。历史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致使农业资源未能按应有价值体现。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不同地域经济社會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欠发达地区经济实力薄弱,导致福利投入也显不足。在国家保基本、“兜底”的基础上,农村福利的改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财力充裕与否。市场机制中的能力、禀赋、资源、业绩等因素也深刻影响着应得的实现。由于初次分配中各要素的效力参差不齐,资本等强势要素占据着主导性地位,而知识、能力、技术的表达机制不尽合理,应得彰显时有失衡。务农、农业投入的回报不足,资源要素流动不通畅,劳力、农民的社会地位一直趋于弱势。这些因素加之市场的放大效应要求建立更为协调合适的市场与再分配关系。

平衡应得既要求参照历史成因,又必须顾及市场缺陷以及不同元素的效力作出相应的制度改良。纵然应得失衡的缘由众多,完善的关键却必须诉诸社会性因素与个体性因素的衔接。自适性的调节与平衡是社会分配的内含功能——各元素必须在社会所得中有完尽的体现。形象一点说,分配机制好比土壤,微观的个体元素好比一颗一颗不同的种子,每颗种子都应该有生根发芽的机会,但是长成什么样的树、结成什么样的果实却因各自禀性而异。

这样就面临一个难题:无论需要抑或应得均意味着一种个体的差异性——个体的环境、赋能与禀性是不同的。福利实现也可能出现一种结果的悬殊。如何避免或矫正这种情形?必须通过平等原则来调节。

(三)平等作为一种平衡因素的潜力尚待更深层次的发掘

为了赋予社会分配一种平衡性,罗尔斯正义论兼有平等与差异的双重指向,旨在建立某种道德理性主义的结果矫正[4]。其后的回应反映了不同的价值立场:德沃金致力于通过再分配实现起点意义的资源平等[20], 阿马蒂亚·森主张实现个体的“可行能力”平等[21] ,沃尔泽要求不同领域践行不同原则以实现“复合平等”,戴维·米勒要求依据不同的关系性质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作为正义的价值核心,平等可概括为这些维度——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资源平等与可行能力平等、复合平等与单向度的平等、消极平等与积极平等⑤。

平等原则可以矫正上述不平衡,但对平等及其方略的不同解读有可能导致某种多重的张力。比如,我国现行分配体制对市场准入、资格限定、资源开放等领域已经取消了许多人为的、不合理的限制,而对于市场绩效可能带来的不平等问题以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张力尚缺乏充足的应对。

1.机会平等强于结果平等。如产业布局、社会分层中“三农”弱势地位导致的农村福利弱势。机会平等强调无视个体差异而给予初始意义的同等“起点”,蕴含着既有状态的认同。就工、农分工而言,意味着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强”“弱”既存状态的默认。机会平等无疑是市场秩序的基础,但受资本等强势因素的牵制而往往导致某种分配失衡。由于福利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经济发展,农村福利也必然受产业弱势的影响。农民在国民分配体系中缺乏有效的权利表达也导致其福利弱势常态化。

2.身份平等有待进一步确立。长期以来,农民由于土地的保障功能而游离于工人、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等城市人口的福利体系之外。现在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已经弱化——“一亩三分地”已不足以支撑农民的日常用度。当前尚缺乏将农民纳入同一性的国民福利体系的决心,户口、职业、社会分层导致的福利区隔依然明显。

3.资源的实质不平等。如果剥离身份因素仅就中观的资源分布而论,城乡资源不仅有着“量”的差距,也有“质”的差距。当前城乡人口比大约为6∶4。除了数量的不足,农村福利更突出的问题是质量堪忧。一种“资源不平等”的意味甚为明显——农村小孩在幼年阶段即处于较为简陋的成长环境,成年以后的社会化过程也存在诸多限制因素,比如在就学、就业等活动中汲取社会支持的方式、范围存在诸多局限。这些不平等已由个体的生存界面扩延至更广阔的发展领域。

这些问题的凸显,要求我们不仅要给予每一个体平等的福利身份,同时还应基于其不同的社会经济特征给予其适合自身发展的资源条件,以实现更具积极意义的平等。正义价值彰显的不充分是造成农村福利弱势的内在缘由,其解决也必须立足这些原因,从根源上甄别取舍,采取相应的方针政策。

三、农村福利弱势的解决

农村福利问题不仅具有消极的社会后果,还有社会公平问题。长期的福利迟滞将导致严峻的人口社会化障碍,而且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也不利于社会的整合与进步,有必要采取一系列举措予以革新和改良。

(一)更为积极的再分配

“再分配”即一些特定的社会性力量——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对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进行调节和干预,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资源的重置和重组。

涉及城乡福利的再分配可从两个层面看。一是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补贴和实物的调节——如以所得税等形式对富裕人群征收累进税额,对贫弱者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等。二是宏观层面的资源再分配,比如教育、医疗、服务等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重新规划和配置[22],以各种补贴和财政手段对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的扶持,城乡资源的整合与协调等。前者是微观的,涉及合理、恰当的社会体系内部的平衡;后者是宏观的,涉及资源在区域、城乡之间的重组。

这些举措主要体现平等原则。一是基于公民身份共享社会福利的平等,为此必须进一步整合福利设置,逐步将农民纳入一体化的国民保障体系之中。二是实质性的结果平等。在基础养老金稳步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农用地流转、集体产业重置等资产性福利提留功能,鼓励地方政府开辟财源为老年农民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福利项目注资。三是资源平等。在产业布局、区域发展中有必要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强化中小城市、城镇的医疗、教育、文化、服务等社会事业建设,建立城乡资源共享机制,鼓励更多医护、教育、服务资源下乡进村。

再分配在实现平等价值的同时也兼顾需要与应得,譬如扶贫开发、“五保户”赡养、新农村建设等举措,对“老、少、边”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等。在经济结构上,加大农业在国民产业体系中的分配份额,引导农村产业升级,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是改善“三农”的必由之路。在“打工经济”之外,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发展第三产业与农村服务业,也是农民增收的常见途径。只有农民富裕起来,农村福利才有可靠的经济基础。在所有这些领域,再分配的平衡与引导责无旁贷。

(二)承认的功能

再分配展现了福利正义的制度性规范基础。但人际交往和福利流转还存在独特的道德、情感与社会联结基础—— 一种“承认”因素。承认是主体间意识,是对他人的人格认同,也是自我经由他人镜像得以呈现的自我认同⑥。这种主体间性人格认同和行动的意义互构,是资源基于情感和心理规约实现流转的基本途径。比如,亲缘关系的抚养、互助行为,基于身份的福利资格,宗教、爱心机构、宗亲组织对贫弱成员的帮扶和救济,社区资源的共享等。福利承认意味着资源流转必须顾及每位成员的合理需要,尊重他们的正当权益。

在现代社会政策中,再分配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資源分配方式,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形成的公权力通过各项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对资源进行重组,以及慈善机构、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公益活动形成的非正式再分配。相对于再分配的制度性显性特质,承认是心理、文化、社会层面的正义实现途径。承认有着主体间性特质,分布于爱、法律和社会团结三个层面[23],是对他人主体的认可和认同,从而自我也在他人的承认中得以实现。承认的实现首先基于共同体的身份。群体、地域的异质性无碍于各个共同体内部对其成员的身份认同—— 一种“由异趋同”的过程。承认实现着需要价值,也兼顾平等与应得。

其一,家庭、情感关系等初级社会联结中生活资源的共享一般贯穿着需要原则。我国乡土社会既存的根深蒂固的宗亲、血缘关系的亲缘联结恰好可以弥补正式的制度性缺位。在发展公共福利、将农民纳入统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也应顺应时代趋向,发挥既有亲缘承认的福利功能,塑成更加和谐的社会氛围。比如,传统伦理的慈、孝、友、恭、和、顺等孝悌、慈爱观念,在家庭、宗族成员面临重大生活困难时将起到不可或缺的精神慰藉、经济扶助功用。在农民的就业拓展方面,亲熟关系业已起到重要的“传帮带”作用。由于青壮年人口的疏离,农村社会如何延续传统伦理更成为影响老年人精神健康的重要因素。

其二,农村社区的亚文化也成为新时代农村建设的重要课题。在中观的农村乡土联结中,福利需要通过集体性的补助、救济、救助、援助、帮扶等形式获得实现。一些有着丰厚集体积累的农村社区(村庄、队社)有实力办一些集体福利事业⑦,有条件的内陆农村也宜借鉴这种办法。在农用地流转、转迁等土地权属转移环节预留充裕的集体性福利资金的同时,也宜鼓励乡村、社队企业直接参与福利建设,在税费方面给予相应的补贴。农村福利更多蕴含着团结性的承认因素,强调传统社会的交往规约与亲熟联络,在亲熟团结中实现资源的共享。

其三,在公共生活领域,生存需要、社会应得与福利平等表现为公民身份的认同,这通过再分配和承认的双重机制得以实现。在整合城乡福利体系的同时,农民工的福利保障也亟待通过群体性承认得到更充分的彰显[24] [25], 其中既有需要诉求,也体现着应得、平等。通过社会承认,有步骤地弥合城乡区隔、充实农村福利基础,是实现福利正义的应有之义。

(三)权利的保障

再分配和承认的背后隐含着深层次的合法性基础,这是一种确保人们认可资源在不同地域、不同成员之间分配和流转的强制力,而且这种因素致使分配和流转达到可衡量、恰当、合理的状态。公民合法、正当的社会权利,对于福利分配的制度性手段之再分配以及作为社会心理基础和价值规范形式之承认,起着保障、规约和指引作用。

权利的保障形式,就再分配而言,即正式的制度、法律、政策赋予资源流转以一种明确的、条文性的“法”的规定性——比如,城乡资源的合理规划与布局、资源的共享性的国民待遇、更加贴合现实的城乡福利体系的设立,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等举措。由此,资源在城乡、民众、区域之间的筹集、蓄积、分流才是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就承认而言,福利的承诺和保障蕴涵于各类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之中,如乡规民约、惯例习俗、宗亲结构、亲熟认同等形成的生活规约,以及因共有性的集体资产而形成的经济联结。生活互助、守望相助、精神慰藉等人际交往不仅在亲缘、地缘团结中实现着生存资源的共享,也为人的社会化提供了必备的人格与心理支持。这些或正式或非正式的法、规范、惯例、习俗构成了福利实现的合法依据。

农村福利的欠缺与这些正当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有关。制约福利事业的法理障碍体现为民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理念的认循不足——农民、农民工应当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他们应当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健康服务和发展机会,真正做到“同工同酬”“同需同福”,这是他们不仅作为自然人而且作为社会人的正当诉求。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法理上确保了福利价值的正当性,也为其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支撑。对于再分配而言,法制保障主要基于正式的制度、法律、政策、法规的确立与实施;对于承认而言,权利保障主要源于非正式的规范、惯例与习俗。

权利的保障结构可分为外生与内生两个层次。前者即外界环境给予福利的认可、认同和支持,后者即由初级、基本的公民要素、政治要素到复合性的社会要素的延递[26]。就法制而言,权利保障可分为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两个层次。其一,完善契合新时代规范的法律体系,从法制环境、项目立项、政策立法等方面给予农村福利更扎实的合法性支撑。其二,更加注重农村社会、经济、文化、政治诸体系的协同与共进,实现社会和谐、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其三,鼓励村落亚文化的多样性,发挥农村社区亲缘、地缘共同体的社会团结功能。

再分配和承认作为福利正义实现的基本路由,可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而权利赋予其坚实的法理基础和保障,三者共同构成福利正义的实现体系。

在现代社会,三者是紧密关联的——权利既是公民通过再分配获得物质支持与合法利益的规范基础,同时也是获得社会认同、共享文明成果的承认表达。公民权利的生存和发展实質,与再分配和承认的实现路径相互契合。生存和发展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有尊严、得体的生存,和谐有序、和平共存的良性发展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目标。源于这种性质,福利的实现才成为合法的、可能的。当前亟待拓展更加积极的再分配举措,发挥承认的多样化团结功能,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构筑涵盖城乡居民的统合福利体系,将资源合理布局在大城市以及中小城镇、农村地区,以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福利必须扎根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它既能确保汲取必备的合法性支持,又能有助于其实现应有的价值——这个基础就是社会的整合与团结。完善的福利形式必然体现着规则、规范的治理效力,因而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又包含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共识性的向往诉求,蕴有深刻的同理心和道德互助因素。其一,身份的整合。设立平等、普惠的覆盖所有公民的统合社会保障身份,以弥合不同体系带来的福利区隔。其二,资源的整合。推行一系列再分配举措以整合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服务等公共资源,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资源的合理流转与共享。其三,道德整合。注重乡规民约、惯例、习俗等传统伦理规范的道德整合功能,弘扬村落亚文化形成的团结机制,发掘农村社区的福利承认。其四,社会结构的整合。在推行农业产业化、提高涉农经营投入回报的同时,实现城乡社会的均衡发展,夯实农村福利基础。总之,静态的分配矛盾必然会通过动态的社会发展来解决。

结   语

正义有着价值的广涵性,它标示着因果秩序的确当、合理与平衡,就福利而言即分配的恰当与适得性—— 一种公正、适当、恰如其分的质性。福利正义既容纳了制度因素,也涵有社会分配的关系调适,必然也指涉着为这一过程提供担保的法理基础。

福利之价值彰明了民众之间将要达成的关系调适,而权利表达着这一调适的合法性所在,即社会政策的施政基础以及外界赋予这一强制性的法理渊源——为着达成关系调适的缘由何在?这一合法性有着二重性——不仅有着程序性的形式正义,还要求民众利益、所得与社会分配的实质平衡。也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权利对应着“目的论”,而价值对应着“义务论”。在现代社会,这两种正当性可以通过福利正义的实现而互洽地融合在一起。

霍耐特延承着黑格尔与米德的学统,认为社会秩序的确立无法离开爱、法律和团结[23]。再分配和承认实现了平等、需要和应得等价值,形成深层次的社会团结,赋予生存和发展新的道义意涵。

福利一直回旋于“自然论”与“干预论”的张力之中。前者认为应让社会自由自在地发展,“自然”形成的秩序即是最优的秩序。后者持更加积极的立场,认为社会发展可能存在有违人类真意而与良善秩序相悖的一面,对此,必要的社会干预是正当的。极端的自由倾向与极端的干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恰当的“度”,福利作为现代社会政策才会逐步发扬其应有的价值,在社会公平与经济绩效之间确立起一种合宜的平衡关系。福利的权利、价值、义务等多重理念的交织,反映着在社会的结构与关系之间充溢着一种张力与应力,福利的实现其本质即这种多层次平衡关系的实现。综言之,唯有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行符合时代特质的福利政策,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构建良性运行的共生依存关系,一种普惠的、体现公平正义的福利体系才能确立起来,一个良善的福利社会才会呈现于我们眼前。

注释:

①原先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约为55元,现已调整为88元,各地依财政状况加以补足。全国农村养老金平均水平大约为每月120元左右(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在此基础上,农村户籍人员可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不等多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60 周岁后可每月领取增额养老金。

②这一情形在内陆农村尤为明显。这些年国家加大了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但是城乡教育仍有相当的差距,体现在师资差异、重点与非重点的分类、升学率的差异等方面(2016年8月永新福利调研)。

③分配正义虽然可称为当代话语体系,尤其罗尔斯之后才风靡政治哲学界。但其核心意涵如社会分配的需要、平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对马克思需要观以及按劳、按需分配原则的回应。

④杭州近郊(2018年5月)、湖州埭溪(2016年3月)农村福利调研。源于较充裕的集体财力,这些地区的近郊农村有集体“分红”、医疗补助、补充养老、安置农居房等福利,而内地农村大多缺乏这样的经济基础。

⑤积极、消极平等的区分得益于德沃金的两种平等:政府将所有公民都当作平等的人对待(消极平等);或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积极平等)(德沃金《原则问题》)。当然,其理念渊源至少可追溯至葛德文、斯宾塞的积极、消极善行之分。有关平等维度的界定,参见杨朝、王小章《福利正义及其实现》。

⑥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行动理论分析社会行动的意义以自我为指向,即行动的意义在于实现某种自我的目的,无论是价值性的、工具性的、情感性的,都是以自我为表针(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6.)。承认理论与此不同,它以他人为指向,即行动以他人的实现为指向,认可他人的人格、需要和价值,通过与他人的主体间性交往,自我也得以呈现。这一理论特质从黑格尔即已开始。

⑦比如,在湖州市埭溪镇,镇政府为规划区农民免费提供新型农居,唯一条件是以原宅基地置换;为乡镇学校注资,改善校舍、教具、体育设施;为符合条件的老年村民提供养老津贴(2016年3月湖州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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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翟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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