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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税性视角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

2021-12-28张晓港

科技和产业 2021年11期

张晓港

(甘肃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兰州 730070)

1 网络主播个税征管的现实困境

网络直播发展迅猛,在最近几年尤为突出,产生了许多新业态、新形式。据2021年5月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指出:2020年网络主播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结合娱乐、带货、推广等产生了许多新兴业态,形成了许多文旅传播的新形式,成为全国经济复苏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根据《报告》中的数据,全国网络用户的数量突破6.17亿人,市场规模达1 930.3亿元。

在网络直播行业规模扩大的同时,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由于相关税收法律规范的缺失,网络直播行业在纳税主体、代扣代缴义务人、适用税目与税率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许多直播平台扣缴税款的规定不一,涉税信息难以获取,导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困境。

1.1 制度困境:法律制度适用指向不明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税目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纳,但由于在网络直播方面缺少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引导,导致在网络主播纳税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明确的地方,造成应税所得难以核定、税目税率适用不明等问题。在实际的网络主播个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致,导致征税标准不同,造成税收不公平的现状。要解决网络主播个税征管中的困境,必须从源头上分析目前税法适用中存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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