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制度类型化研究
2021-12-28王英豪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王 英 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近年来发生的中兴事件、华为事件及中美贸易战,刺激着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展开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探讨。从国内企业犯罪的治理效果来看,传统的事后规制不仅无法起到保障和弥补的作用,而且难以实现惩前毖后的法律设立目的。传统刑法在企业犯罪规制中的效果不佳催生了一个新的理念——“规制了的自治”,即刑事合规制度[1]264。目前,针对刑事合规制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视角:一是企业层面管理员工行为的组织协调模式,二是国家层面的合规概念。相较于企业视角,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更加注重对刑事法规范的理论研究,致力于通过外部刑事法手段促成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换言之,国家视角的刑事合规就是要解决刑事合规机制的问题,建构一种外部激励机制来推动企业自觉地实施合规管理。因此,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为行文方便,下文的刑事合规即指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是指保证企业守法、促进法益保护的一种法制度工具。目前,对刑事合规的定义也多从国家视角进行界定。例如,孙国祥认为,“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2]。李本灿认为,“刑事合规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内部控制和刑事法手段,只要涉及上述两个核心要素,借助刑事法手段,构罪或者量刑,以推动组织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属于刑事合规范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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