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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伦理观照下的女性书写
——艾丽丝·门罗短篇小说的婚姻伦理观

2021-12-28毛春华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毛春华

(辽东学院 师范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3)

文学之所以能成为表现人类生活中强有力的工具,不仅取决于它是现实生活的一面镜子,而且还取决于它是道德哲学的媒介。因此,许多作家通过作品表达自己的道德思想。门罗在她的故事中也做了同样的事情。她将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困境放到婚姻场景中去,读者可以从中直接地看到其作品中所蕴含的伦理意义。说到伦理,不得不提黑格尔的哲学。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婚姻是实现伦理关系的实体性体现,他认为,“婚姻的伦理方面在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1]。由此可见婚姻伦理虽然承认“个性化”的合法地位,但是要求婚姻双方达到最终的统一和谐,而如何实现“个性化”和“普遍性”的和谐统一,黑格尔对婚姻伦理精神作出深刻解答。他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爱情不仅仅是个体感受的浪漫情感,更是包含责任、义务”[1],因此,他以婚姻伦理实体为行为指向的则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而这种“法的意义”则是对责任的界定,只有这样,道德规律才能被读者找到并被认可,这种负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能实现婚姻伦理精神所强调的婚姻双方个性的人与婚姻伦理实体之间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

一、门罗的婚姻伦理观

在门罗的家乡加拿大,女权运动的影响迅速蔓延。自1960年以来,加拿大的经济持续增长了8年,繁荣的社会环境同时给加拿大妇女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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