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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以天津为例

2021-12-28苏芃芃

兰台世界 2021年8期

苏芃芃

抗日战争期间,天津被日军占领。天津的税收成了日伪政权应对战争消耗、攫取财富的工具。1945 年8月,战争结束,政局稍稍稳定,同年9 月天津物价曾短暂回落。天津工商界期待着社会环境重归安定,希望国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税收,稳定市场,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但是国民政府没有抓住机会,同年11 月天津物价迅速上涨,经济形势开始恶化[1]1015。相关的回忆性文章曾记载,“1945 年……那时日本刚投降……从前能买一头奶牛的钱,此时刚够买上一杯牛奶”,国民政府没有及时遏制通货膨胀,反而继续采用抗战时的方式,通过增发货币来弥补财政收入[2]109。国民政府在接收天津时,用法币收购日伪时期的联银券,规定“1 块法币换取收复区老百姓300 块联银券”,引起了天津市民的不满,人们认为这是“用300 倍的物质资料抵消货币贬值,赤裸裸地进行经济掠夺”,指责国民政府“不是接收天津,而是劫收了天津……”[2]109。

经济形势的恶化使工商业的经营再次陷入困境,但是国民政府令天津工商业补交1945 年年初至8 月15 日日本投降之前的各项捐税,引起了普遍不满。从1946 年年初,天津市各同业公会相继呼吁政府豁免或核减各项税收,以减轻商家压力。各行业公会认为,1945 年8 月15 日日本投降之前大半年的捐税不应征收,提议捐税的征收应自1945 年8 月16 日开始,或以天津市直接税局成立的11 月16 日为起征日期。各同业公会还向政府提议,在计算商家各项资本时,应按照其出资时间先后,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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