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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2021-12-28林星阳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经营者制度

林星阳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 361005)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企改革座谈会上强调:“国企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2020年5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基本完成剥离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国企将存在并长期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1]。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酒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二酒)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的首个纵向价格垄断执法案例,两大酒业均强制命令下游经营者保价转售相关酒品,同时对跨地区违约低价销售的酒品经销商予以打击。贵州省物价局与四川省发改委通过反垄断调查,判定上述行为对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并分别处以2.47亿元和2.02亿元的巨额罚款[2]。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对比分析,可知“二酒”纵向价格垄断案有以下四大特征:第一,“二酒”是高端白酒市场规模首屈一指的大型竞争性国有酒品生产企业;第二,“二酒”企业强制行为属于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构成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类型之一;第三,“二酒”基于传统优势地位和政策倾斜的优势,在同行业内地位及品牌信誉度高,同类产品可替代性差,特别是五粮液在浓香型白酒中居主导位置[3];第四,“二酒”实施纵向价格垄断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性利益,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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