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干预:德国公司法中的性别平等
2021-12-27杨娟
杨 娟
(马尔堡大学 法学院, 德国 35037)
一、引 言
性别平等是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涉及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等诸多层面,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女性在经济领域拥有平等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机会。德国长期以来存在女性在高级管理层中代表不足的现象,女性常常在职业生涯中遭遇看不见的天花板。据统计,在德国,2014年160家Dax、MDAX、SDAX 以及TecDax指数上市公司监事会女性股东代表比例为18.9%,在董事会中女性成员甚至只有5.8%,只有5家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女性。(1)参见BT-Drs. 18/3784, 41.
针对这一问题,德国2015年颁布的《男女平等担任私营经济和公共服务领域领导职位法》(以下简称《男女平等任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公司法体系中引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2)参见Gesetz für die gleichberechtigte Teilhabe von Frauen und Männern an Führungspositionen in der Privatwirtschaft und imöffentlichen Dienst.事实上,这并不是法律首次对企业机关的人员构成提出要求。更早的例子是起源于二战之后的德国劳工共同决策制度,它要求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监事会中除了资方代表之外,必须包含特定职工代表。劳工共同决策制度主要包括三部法律:《共同决策法》规定雇佣2 000人以上的特定企业监事会必须包含一半职工代表;《煤钢共同决定法》要求煤钢产业雇佣1 000人以上的资合公司监事会也要包含一半职工代表;《三分之一参与法》规定雇佣500人以上的特定企业监事会必须包含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男女平等任职法》沿用劳工共同决策制度的法律框架,为私营经济规定了固定性别比例制度和弹性女性比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