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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困境与对策

2021-12-27杜寒玉杜金向

南方农业 2021年26期
关键词:抵押

杜寒玉,杜金向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天津 300222)

农民住房是指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户可通过抵押其住房财产权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用于解决农民资金短缺问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农民收入类型逐渐趋向多样化,农民的生存不再主要依赖于土地,农村住房的财产性功能超过其社会保障功能[1]。与此同时,在农村人口不断外流的趋势下,大量农房闲置,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为盘活农房的经济价值,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被提上日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蓟县等59 个试点县(市、区)暂时停止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从2016 年起开展了为期3 年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截至2018 年9 月末,全国59 个试点地区已有330 家金融机构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 亿元,同比增长48.9%,累计发放516 亿元。在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确权颁证进度缓慢、抵押农房流转和处置难度较大等制约因素逐渐显露[2-3]。农房抵押贷款没有成为农村信贷的主流,且其推进规模逐渐缩小,甚至成为许多涉农金融机构的“鸡肋”业务[4]。

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困境

1.1 相关法律与程序存在障碍

1.1.1 相关法律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应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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