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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花儿”的法律保护探究

2021-12-27赵莹莹

岭南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文化

赵莹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9)

“花儿”又名少年,被称为“大西北之魂”,发源于甘肃省临夏州并流行于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区,①是回、汉、东乡、撒拉、保安、藏等少数民族用汉语演唱的、格律和歌唱方式都比较独特的一种山歌[1]53,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加强文化认同,表明文化身份,确立文化主权有着深远的意义。[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致力于在全球登记册上载入和保存人类非物质遗产的样本、实践、传统和文化表现形式。这项公约强调了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与非物质遗产对全人类的普遍相关性和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3]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甘肃省二郎山花儿会、松鸣岩花儿会、莲花山花儿会等被收入其中,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花儿于2009年9月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5年6月1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正式实施。2016年4月1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花儿保护传承条例》)颁布实施。

花儿作为由不同信仰、不同语言环境、不同生活习惯的九个民族共同传唱、互动传播的一种民歌形式,②在我国甚至世界都是罕见的,对于研究西北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多样性、统一性、共融性具有重要意义。临夏素有“花儿之乡”的美称,2004年10月临夏州莲花山被中国民间文艺协会命名为“中国花儿保护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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