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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对策分析

2021-12-27邓伟强

岭南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邓伟强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2.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广东 珠海 519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1]。2019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包括广东省的九个城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涉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系,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对内降低由于“两制”差异造成的制度运行成本是首要工作,尤其是因法系不同而造成的制度差异。[2]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将大湾区的历史文化侨乡传统与中国崇尚和谐的传统以及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重视与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融会贯通。发展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不仅有利于化解粤港澳三地深度合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民间纠纷,也有利于对接国际的诉讼外调解制度。澳门、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六个城市位于大湾区西部地区,其地理相邻、人脉相牵、气候相连、民俗相亲、语言相连,各城市之间人口有极密切的地缘、亲缘、史缘的纽带关系。本文将以这六个城市为例,重点介绍其诉讼外调解的现状,参考当前联合国和欧盟在跨地区纠纷调解方面的一些做法,对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进行展望。

一、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现状

对于“调解”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并无统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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