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安机关履职治理结构
2021-12-26王晓楠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王晓楠
(辽宁警察学院 侦查系,辽宁 大连 1160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最早定义的出现于2003 年非典肆虐期间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时至今日,对于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防控较之 2003年虽然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精准预防和事件零发生仍然难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确立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总体目标,有助于风险消弭以及安全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安走势特点
现代犯罪学对于犯罪现象的剖析和治理的理论基本上都植根于社会学范畴,无论是社会结构理论亦或是社会化过程理论都将犯罪视为一个整体现象,犯罪数量的起伏与其存在的外部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一)违法犯罪案件类型统一性
社会环境的变迁会极大影响包括犯罪类型在内的犯罪整体情况。重大疫情发生后,政府按照疫情的实际情况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就具有成因的多样性、分布的差异性、传播的广泛性、危害的复杂性、事件不断新发性等特点。[2]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因多样性,所以在事件发生初期不可能直接锁定疫情发生的原因,会有一个探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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