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视域下的生物安全及应对
2021-12-26刘黎明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刘黎明,张 运
(1.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 646099;2.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天府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四川 成都 641400)
一、前 言
2019 年12 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在中国境内爆发。新冠肺炎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都造成了巨大影响,危及到了国家安全。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20 年2 月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1]生物安全也由此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2020 年10 月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本文简称《生物安全法》),该法第二条规定,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生物安全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明确了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以往的国家安全理论体系中,一级国家安全构成要素并没有生物安全。①生物安全只是国家安全体系中一级要素“资源安全”下的一个二级要素,是国家安全中的非首级要素;从其本身延伸出来的生物技术应用安全则是国家安全一级构成要素“科技安全”下的“科技应用安全”三级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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