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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制度变革与农地制度变革异同分析

2021-12-26于博洋李明川

南方农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变革制度改革

于博洋,李明川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642)

20 世纪80 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出使得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新的转折时期,让我国亿万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时至今日,这种土地经营模式已不能适用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但却禁止土地经营权出让或转租,而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造成大量土地抛荒。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耕地约有1.2 亿公顷,而林地却有2.87 亿公顷,相当于耕地面积的2.4 倍,其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有1.81 亿公顷,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1-2]。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行,使得集体林地实现了由村集体管理模式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转变,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等为林业的配套改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基础,而林业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林地经营规模的变动情况与林业的经营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3]。

由于推行时间先后及背景的不同,在本质上,农村集体林改是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农村改革的进一步延伸,两者具有很强的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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