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2021-12-24李维欣陶艺飞

中国新通信 2021年1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大数据时代

李维欣 陶艺飞

【摘要】    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产生大量流动,各行业利用流动的数据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但与此同时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流动也使得数据泄露的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系统的漏洞或者职务便利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因此本文既针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了分析,也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提出了对应保护措施,希望能提升未来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风险规制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

1.1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极易受到侵犯,虽然我国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将其纳入刑法,民法保护范围,但是,这些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不是直接的,因为立法目的直接决定了保护对象的范围,无论是对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还是刑事保护,其根本的出发点并不是对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进行保护,而是通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以保证公民人格权不受侵害,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采用了“可识别性”,即只有能通过信息直接或间接推定出其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人的个人信息才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大数据时代下容易受到侵害的除了这些“可识别”性个人信息,还有网页浏览痕迹、购物喜好、交易频率等多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财产性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识别”性是否足够定为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却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对这一部分信息的法律保护也尚未完善。

1.2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其他利益的冲突

1.2.1对便利的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网络发展虽然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但网民们的日常生活也因为有了大数据的存在才变得更加多彩。购物软件可以通过使用者的搜索浏览习惯为其推送更加符合用户喜好的产品,帮助用户获取更好的购物体验感,也减少了用户搜索同类产品所浪费的时间。输入法记住了人们的打字习惯,也帮助用户更好的在使用途中打出最符合其心理预期的文字。导航类软件记录了人们的常去地址,也给予了使用者规划路线的便利。

1.2.2企业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互联网的普及,不论是对于个人信息来说,还是对于商业信息来说,都是冲突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的大数据为其提供发展方向,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现状,掌握目前市场的发展趋势并作出对应的改善措施,提升企业经济价值。但同时大量的信息收集也会提升个人信息在传播途中或公司保存过程中泄露的风险,因此对企业需求来说也是一次存在较大冲突的变革。

1.2.3政府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我国相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其问询权益时,也会涉及到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比如说诉讼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若想解决案件个人信息的侵犯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若想解决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双重冲突,还需相关机关人员在行使权力同时秉持着一切为了人民的原则,明确国家权力配置与相关运行目的的界限,秉公執法合理监督。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2.1司法维权困难

大数据时代下,我国大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都是以互联网为途径,其侵犯形式非常隐蔽难以被发现,并且其犯罪证据更加难以收集。所以公民知道自己个人信息被侵犯了想起诉,却出现了不知道该起诉何人侵权亦无法证明他人侵权,最终导致诉讼无法提起。

正如前文所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非直接保护,而是间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公民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是需要通过名誉权侵犯等方式侧面提起自身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问题,当一项权益依附于其他权益时,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就会更弱,难以成功诉讼。再加上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相关保护法律内容缺失,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界定不但不完全还存在争议,不论是赔偿的标准、赔偿的数额还是侵犯的认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文献,导致法官在判决时更容易根据自己主观意愿进行判断,不同案件最终的判案结果容易出现较大出入的差别,也影响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2执法缺陷

目前我国相关执法机构个人信息被侵犯问题时,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执法过程和措施均会受到执法人员主观上的影响,导致同样的侵权方式,造成同样的结果,却有明显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3.1推动个人信息立法

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的侵害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修订,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也需要更加全面,更加准确,不能仅仅局限于拥有“可识别”性的数据,需要将范围扩大到目前网络所侵犯的区域,应当包括那些被违法犯罪分子买卖以获取利益的数据。

3.2完善司法制度

由于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被网络所侵犯后常常因为涉事人员较多及证据收取较难而难以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也需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提起公益诉讼或者集体诉讼方式,降低少数个体被侵犯后因人力物力财力而放弃诉讼的问题,平摊诉讼成本,帮助受侵害的公民找回公道。当维权成本降低,维权人群增加后,也会有越来越多被侵害人群举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更多公民权益同时还能够对网络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国家及相关机关可以在当地办事平台设立维权互助通道,帮助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人群找到相同问题的同伴,共同研究维权途径,提起法律诉讼。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相关的诉讼案件,我国司法部门也应当尽快健全相关法律,完善不同侵权问题,不同侵权程度以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惩处办法。

而针对影响范围较小,暂时还没有严重到给个人信息被侵犯方造成损失的案件,可以惩处其承担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性赔偿,追究民事责任,予以警示。针对影响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的案件,就需要针对侵权主体处以严肃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3.3加强执法监督形成多元保护

要对公民的信息安全进行保护,首要就要依靠执法部门。所以首先就是要提升相应部门的执法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带给我国公民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合理的划分各部门权责,加强执法监督,同时加强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各扫门前雪,不顾部门协作连贯性的问题。

其次,各部门内部需要有一套合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先避免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国家公权力所侵犯,以身作则;其次,对于外部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普通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等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法律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章能够落实到实处中。一旦出现某个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到公民个人信息时,就要出动相关部门尽快处理,严格执法,不放过任何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严格惩处,不给予其他人心存侥幸的机会。

最后,要加强对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公民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因为观察我国目前产生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大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都是由于公民不经意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而造成的,大多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不懂得如何防范,也不懂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应当如何处理。因此相关机关人员就应当肩负起公民个人信息科普的任务,加强法律宣传,向公民强调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个人信息被侵害对个人的伤害程度,让其能够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也帮助公民了解到当自己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补救,在日常生活之中科普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意识,提升公民们的警惕性。

3.4明确企业责任

目前很多企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会要求用户填写服务合同,而该合同只能选择同意,一旦选择了不同意则无法正常使用该软件的网络服务,这就导致服务合同形同虚设,成为了一个霸王条款。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在相关条款上作出一定的改变,例如开设部分个人信息权限收集勾选,使公民可以自行选择提供什么个人信息给服务提供方,或者允许公民在个人信息条款中。同时,企业应注明其收集个人信息后的用途,也就是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会做什么用处,以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并且赋予公民将个人信息权限交由服务公司使用权的撤销权。

Rangan.2016. Research on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6,79:469--506.

[13]张茂月,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面临的风险及应对[J].情报理论与研究,2015.

[14]侯富强.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法律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

Rangan.2016. Research on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6,79:469--506.

[13]张茂月,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面临的风险及应对[J].情报理论与研究,2015.

[14]侯富强.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法律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Rangan.2016. Research on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6,79:469--506.

[

参  考  文  献

[1]张璟怡. 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阐述[J].法制与社会,2020(13):21-22.

[2]武高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20.

[3]刘国华,張力之,罗欣.国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J].对外经贸,2019(03):106-110.

[4]李新艳. 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5]曾玉水. 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D].厦门大学,2018.

[6]毛瑞兴. 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路径探究[D].兰州大学,2018.

[7]刘扬. 大数据时代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8.

[8]胡瑞. 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8.

[9]韩靖人. 网络安全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7.

[10]朱悦. 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综述[J].理论研究,2020.

[11]梅夏英、朱开鑫. 论网络行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利用规则[J].北方法学2019 年第 2 期.

[12]Flannery,M.and K.Rangan.2016.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6,79:469--506.

[13]张茂月,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面临的风险及应对[J].情报理论与研究,2015.

[14]侯富强.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法律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

李维欣(1999.11.09), 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区 ,本科,法学;

陶艺飞(1999.07.11), 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本科,法学。

猜你喜欢

个人信息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实务大全(上)
保护死者个人信息 维权要不留死角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浅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刊评调查
大数据时代下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应用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大数据时代下图书馆的服务创新与发展
大数据时代高校学生知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