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中的法律解释运用
——以指导案例74号为切入点
2021-12-24陈宏都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陈宏都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一、指导案例74号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与被告镇江安装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明确由被告镇江安装公司负责被保险人的机器迁建安装工作,并签订如下条款:(1)在“专用条款”中规定“承包人不得进行分包施工”;(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被告镇江安装公司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工程,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镇江安装公司不得私自将承包的工程分包,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疏忽行为,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在“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由发包人为场地内施工人员的生命与设备办理保险。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镇江安装公司违约,私自将起重工作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2008年12月19日,亚民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平安财险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将镇江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镇江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定违约与侵权均属于保险代位权的债权对象。法院认为,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均可成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便利进行选择,以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第三者”。故一审法院判决镇江安装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二审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是否属于保险代位的债权权利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所指的“第三者”范围应当局限于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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