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岱岳区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践与探讨
2021-12-24王丽晓
农业工程技术 2021年23期
王丽晓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农业农村局,山东 泰安 271000)
食品、工业产品上市销售时都附带有“合格证”,“合格证”是商品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便于消费者了解到产品的相关信息,也是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消费者一旦对产品质量产生质疑,便可根据合格证信息追根溯源[1~2]。
一、“农产品合格证”的提出与施行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探索新模式,2016 年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份先行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促使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并指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3]。
2017 年11 月,山东省农业厅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以农残检测合格率较低的韭菜和韭苔为试点,全面推行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的“双证制”管理。将0.5 亩以上的韭菜产品种植户、基地纳入监管目录,并纳入山东省“放心韭菜”地图进行动态管理,韭菜产品上市前开具“合格证”,否则无法进入批发市场和超市;韭菜经营者根据查验已开具的合格证,在将韭菜产品售出时开具市场销售凭证[4]。
2019 年12 月,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5],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产品上市前要开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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