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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以来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
——以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为主线

2021-12-23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蒋 凤 鸣(长沙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人民陪审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制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均对人民陪审制改革作了明确部署,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试点结束之际,《人民陪审员法》顺利出台,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发展提供了有益保障。人民陪审制的实施、改革与完善涉及众多内容,其中最核心的当属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问题。因此,梳理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历史变迁,分析其背后的成因和逻辑,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一)“职权同一”模式

“职权同一”模式是在借鉴前苏联人民陪审制的基础上确立的,在这一模式下,陪审员可以像法官一样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裁决,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领域最直观的体现。从我国确立人民陪审制到2015年改革试点前,我国均采取陪审员和法官“职权同一”的模式,受客观历史环境的影响,“职权同一”模式在不同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样态。

1.兴起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

陪审制并非我国的本土资源,自清朝末年引入陪审制以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均尝试确立陪审制,但都未得以有效实施。南京国民政府虽实施了陪审制,但仅适用于针对共产党的“反革命案件”的一审,是国民党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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