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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官印制度考述

2021-12-22张润锴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张润锴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随着秦印、秦封泥和出土文献研究的深入,进一步研究秦代官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官印制度是秦制的组成部分之一,研究秦代官印制度,对深入研究秦代政治体制建构和秦史、秦文化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就目前学界研究现状而言,依然采取以汉制反推秦制的迂回战术,而非直接研究秦代的文献与文物,因此成果有限。本文主要使用简牍和玺印封泥资料,辅之以传世文献中的记载,对秦代官印制度进行系统研究。

一、森严法度:秦法有关官印使用的条文

《晋书·刑法志》“旧律因秦《法经》……《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及诸亡印”,说明秦法中有官印管理办法,并有相配套的法律措施。秦汉法律文本虽佚,然而我们仍可通过出土文献的记载略窥一斑。

在出土的文书中,相关法律条文共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经济活动中的用印规定,比如封仓,征税,债券公证等情况下的用印要求,如: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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