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适用研究
2021-12-22靳子涵潘书波
当代体育科技 2021年32期
靳子涵 潘书波
(沈阳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4)
学校体育是指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体育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态度、习惯、知识和能力,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的道德和意志品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1]。学校体育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体育课、由学校或学生自行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运动训练和竞赛以及早操和课间操等内容。而体育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固有风险,同时还具有对抗性、竞争性等特征,因此学校在学生进行体育运动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随着学校体育的不断发展,学生在校的体育运动项目也逐渐丰富,所存在的风险也随之增加,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带来了不少的困难,“自甘风险”的出台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实践带来准确依据。
1 自甘风险
1.1 自甘风险的概念
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76条作出了关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自甘风险做出法律规定。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甘冒风险、风险自担,在体育方面是指当事人自愿承担体育运动项目的潜在固有风险所带来的损害结果,它可以减轻或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律免责事由之一[2]。有学者认为,自甘风险不仅具有全部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法律意义,还有产生在比较过失的基础上减轻责任的效果,没有清晰规定自甘风险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意义,比如和过失相抵的效果相似,则其独立存在性就存在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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