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PPP 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路径探析
2021-12-21李新
对外经贸 2021年11期
李 新
(吉林建筑科技院,吉林 长春 130114)
一、PPP 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情形分类
PPP 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主要分为正常退出和非正常退出两类。正常退出包括项目合同到期、合同未到期,但发生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况;非正常退出主要包括政策法律变更、违约、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可抗力等情况。
(一)正常退出
1.项目合同到期
PPP 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一般会规定合同期,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相关的社会资本涉及的运营主体并未打算继续经营该项目,将其原本运营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方或新的经营者的情况。
2.项目各参与企业达到预期收益或者收益不能得到保障
由于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一般来讲,受限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单独的社会资本不能承担起PPP 项目的实施,因此不同的参与主体(建设承包商、财务投资者、运营商、设备供应商、政府平台公司等)会组建成项目公司,各参与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各司其职,整体负责PPP 项目的实施。但是各参与主体不能经历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达到各项目主体预期的收益或者收益不能够得到保障时,可能就会涉及社会资本的退出。
3.项目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由于PPP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家不同类型的企业,个别企业的生命周期小于PPP 项目生命周期,因此在PPP 项目运行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个别企业破产要进行破产清算所涉及的社会资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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