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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合的道德之维:关于帕森斯、齐美尔和莫顿的道德社会学思想

2021-12-18唐纳德莱文刘汶蓉译评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年12期
关键词:帕森斯社会学规范

唐纳德·莱文/文 刘汶蓉/译评

19世纪末20世纪初,道德社会学在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及其学生乔治·古尔维奇(Georges Gurvitch)等社会学家的推动下,发展为一个成熟的研究领域。1Gabriel Abend, What’s New and What’s Old about the New Sociology of Morality, in Steven Hitlin and Stephen Vaisey (eds.), Handbook of the Sociology of Morality, 2010, pp. 579-580.但在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学对道德问题的关注明显下降。直到21世纪,在深度全球化带来文明冲突迭起的背景下,“世界社会何以可能”成为人类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道德社会学因其深厚的价值规范和社会整合研究传统而“被再发现”。2010年,史蒂文·希特林(Steven Hitlin)和斯蒂芬·维西(Stephen Vaisey)编纂的首本《道德社会学手册》出版,力图为道德社会学提供一个系统的指引,呼吁开展交叉学科和对话性的“新道德社会学”研究。2011年,美国社会学会首次专门召开道德社会学分论坛,标志了道德社会学的复兴。唐纳德·莱文(Donald N. Levine)撰写的《帕森斯、齐美尔和莫顿的道德社会学思想》首次发表在《道德社会学手册》(2010年)的第四章,后被《对话社会理论》(2018年)收录为第六章。莱文以对经典社会学家思想的译介和评论著称,1唐纳德·莱文一生发表和出版了100篇论文和5本书,曾担任美国社会学会理论分会主席(1997年)。他以对奥古斯特·孔德、埃米尔·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塔尔科特·帕森斯、罗伯特·莫顿、S. N. 艾森斯塔特、格奥尔格·齐美尔的批评性理解而闻名。其中,他对齐美尔著作的译介工作影响最大,为推广和复兴齐美尔社会学思想作出了杰出贡献。——译者注他对帕森斯、齐美尔和莫顿道德社会学思想的梳理,也是21世纪新道德社会学研究不能绕过的智识遗产。因为两次发表的文本略有差异,所以译者在翻译时对两个文本进行了整合,并在第一部分增加了背景性研究介绍,在最后一部分增加了美国学界对新道德社会学的讨论。

一、超越经济主义:道德社会学的学科驱动力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人的经济交易行为与道德情感密不可分,但经济主义的立场总体上倾向于把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简化地解释为原子化的自然主义和边际效用理论。然而,社会学家则力图在社会和文化脉络中研究道德现象,认为人的道德生活实践集中体现了社会行动对经济理性的超越。比如,迪尔凯姆指出,道德是社会组织和联结的核心特征,“每一个社会都是一个道德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危机的根源在于道德危机,解除危机的途径就在于重建和发展社会道德。2晓阳、义华:《社会学研究道德问题的尝试——迪尔凯姆道德社会学思想简介》,《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989年第9期。马克思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出发,认为道德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阶级主导的产物,社会生产关系是构成各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实在内容;而韦伯则从价值理性的视角认识道德世界,提出不同历史和文化情境下有不同的道德主张。3高旭平:《涂尔干道德社会学思想简略评介》,《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Steven Hitlin and Stephen Vaisey, The New Sociology of Morality,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 39, 2013, pp. 51-68.

在某种程度上,关于道德本质的追问可以被视为是建立社会学学科的驱动力,其中包括致力于超越“经济主义”的卓绝努力。概括来说,社会思想史上对经济主义的批判有四条脉络。一条思想脉络是对传统习惯和日常惯例的强调。效用计算是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核心,但批评者认为,习俗和惯例是先于效用计算存在的。例如,约翰·杜威(John Dewey)在其作品中认为,大多数的人类行为是受根深蒂固的习惯反应所指引的。另外,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人们已经逐渐习惯性地习惯于那些大量的日常行为”。在无数的情况下,传统和习惯所指引的人类行为方向不是满足生存和福祉的需求。

对经济主义理性假设的质疑,另一条思想脉络是关注到无意识动机和情感冲动的潜在力量,它们会导致利益计算的脱轨。此类批判的不同形式出现在许多道德哲学中——在道德话语中,激情一度比“利益”更具有主导地位——休谟(Hume)和叔本华(Schopenhauer)深入地研究了这一观点。在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nd Freud)和卡尔·荣格(Carl Jung)及其追随者那里,这些观点也都有引人注目的阐述。

批评的第三条思想脉络来自那些拒绝分析单独个体抽象性的大师们,相反,他们在思考各种各样的行为方式时,认为个体行为是被集体结构所塑造和组织的。这类批评由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提出,并由埃米尔·迪尔凯姆扩展。沿循孟德斯鸠对霍布斯的批判,孔德和迪尔凯姆都对经济学家们嗤之以鼻,批评他们以为单独的个体可以仅依赖自己就做出决策和行动。

第四条脉络——也许是对经济主义最严厉的批判——就是对人类行为道德维度的强调。前面提到的所有人物对此几乎都有所关切。尽管如此,在分析社会理论时,很少有人梳理人类行为的这一维度——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评价复合体”(Moral-Evaluative Complex),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进行阐述的原因。

当我们在寻找早期的社会学家,寻找那些对道德的处理最具辨别力和哲学性论述最好的人物时,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和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名字浮现在脑海中。在齐美尔和帕森斯多产的学术生涯中,道德议题通常格外引人注目。受他们的影响,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对此有所继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变化,进一步丰富了这一话语,扮演了一个补充者的角色。的确,在他们各自的学术生涯中,关于道德的观念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以至于我们只能通过追踪他们观点的演变来获得对其思想的合理而清楚的理解。

二、塔尔科特·帕森斯:从唯意志论到多元决定论

帕森斯关于在道德问题上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早期以《终极价值观的位置》(1935年)和《社会行动的结构》(1937年)为代表,核心议题可概括为“行动中的价值观”;中期以《社会系统》(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为代表,核心议题可概括为“系统功能”;成熟期的核心议题是“社会进化”,代表作为《社会:进化和比较的视野》(1966年)和《现代社会的系统》(1971年);晚期的代表作为《美国大学》(1973年)和《人类处境的范式》(1979年),这一阶段研究的核心任务是进行理论综合。下面,我们分别考察了帕森斯在这四个时期的道德社会学思想。

在促使年轻的帕森斯出版其第一部主要作品《社会行动的结构》(1937年)的诸多动机中,希望论证道德考量对构成人类行动的关键作用是一个主要的动机。1尽管《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通常被认为是帕森斯发表生涯的起点,但其实在这之前他已经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文。这一动机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出版两年之前的一篇论文——《社会学理论中终极价值的位置》(1935年)中就已经有所预兆。在标题中使用“终极”表明了一种韦伯式的关怀,即宗教传统调节着人的基础信念和价值观,继而影响世俗生活中大多数日常行为的细节。这篇论文直接引出的一个论断,后来发展成了《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充满生命力的假设:“就其对社会科学的影响来看,反哲学的实证主义已经显示出一种强烈的倾向,掩盖了一个事实,即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能动的、有创造力的、会进行价值评估的生物。”2绝对不能忘记的是,帕森斯使用实证主义(功利主义)概念的方式是一个历史性错误,这是由于语义融合而产生的混淆。实证主义,正如孔德及其追随者们所界定的那样,只是一种方法论原则,不是对人类行动的一种观点(事实上,孔德的动机观点包括了价值、情绪和利他主义等元素——这是他提出的另外一个术语——如同工具理性)。为了支持这一论断,论文给出了四个要点:

1.理解人类行为需要用主观维度的阐述来补充对行为的客观阐述。

2.捕捉主观维度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进行手段—结果(mean-ends)的计算。3该句包含了马克斯·韦伯的一段话:“Jede denkende Besinnung auf die letzten Elemente sinnvollen menschllchen Handelns ist zunlichst gebunden an die Kategorien ‘Zweck’ und ‘Mittel’. ”(任何对人类行为意义终极要素的思考和反思,都始于对“结果”和“手段”的分类。)

3.科学知识必须要解释的是手段选择,而非结果;后者是“唯意志论”的必要范围。

4.经验结果和超经验结果的终极合理化都需要某些超验概念,而这些概念是实证主义所无法适用的,因为实证主义坚持对所有事实性观点都进行经验论证。

到《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出版的时候,这四方面的观点被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社会行动的结构》把行为模式的要素整合进一个明晰的行动模型。而且,该模型区分了许多竞争性选择,进一步推动了规范(norms)概念的明晰化。其中,对规范的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作了区分:作为客观性解释,规范是在某一情境下发生的某种事实;作为主观性解释,规范是一种观念元素,代表的是通过行动要实现的某种理念。

该书以一个争论开始,用示意图来说明这样一个观点:所有的行动都是受利益驱动的,同时也是被规范性要素所规制的。在帕森斯描绘的行动多元理论图式中,他浓墨重彩地转向了后者。他把它标记为“i”,定义为“规范或观念要素”。这本书的主体部分是第二部分的九章,致力于呈现四个主要人物中的三个人(马歇尔、柏拉图、迪尔凯姆)的作品,如何需要加上一个规范要素来对行动的经济学模型(仅仅包含一个情境、条件、手段、知识和结果)进行补充。而第四个人物,马克斯·韦伯,被认为是从一开始就尖锐地拒绝经济学假设。

可以肯定的是,帕森斯在他这本致力于建立未来所有社会理论标准的著作中,几乎没有直接关注到唯意志论点。这方面的见解被随意地掺杂在他关于行动中规范的地位的长篇大论中。无论他如何宣称自己重视自由意志,或者认为自己正在挽救人类行动的原则,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并没有认真地关注唯意志论(voluntarism)。与其他核心概念(如行动、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的严谨态度相比,帕森斯从来没有对唯意志论给出过明确的定义,而且抱持着一种模糊的、有时相互矛盾的态度。因此,“评论者们对帕森斯的‘唯意志论’的意涵充满歧见,包括:选择、自由选择、自由、自由意志、目的性、主观抉择、主观性、行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脱离物质条件的自主权、反决定论等。”而且,继《社会行动的结构》出版之后,唯意志论的概念再也没有出现在帕森斯的任何出版物中。帕森斯这样表明他的意图:在这本专著的结论部分,他指出,自从找到了关于行动的论点,唯意志论点就变得多余,应该被扔掉。

相反,自《社会行动的结构》以降,帕森斯开始将道德实例化,被他称之为“制度化规范”。对职业的总体分析,特别是对医疗职业的分析,构成了他转折性的标志作品。因此,他采用的变量是不同的制度化规范,以此来说明商人和医生的规范性取向不同,而不是不同职场的人的动机不同。

这个时期最著名的产物可能就是模式变化图式,开始着手对价值动机的替代模式提出一个详尽清单。尽管帕森斯勾画了所有的替代选择,但他只在社会结构意义上进行阐述,意在说明社会结构能体现一组价值观中的一个或另一个方面。在第三阶段,帕森斯形成了双重交换、AGIL范式、控制层级和交换媒介等概念。从唯意志论到结构决定论的转换形成了一个圆环。要确定道德—评价复合体和其他行动子体系的功能时,道德作为方向性和结构性的概念就退居其次了。适应、目标—达成、整合、模式维持的系统化功能推动的是制度化规范的确立,而不是难以预测的、随机的文化选择。

当帕森斯开始转向社会进化论的时候,(道德社会学)的节点还没有形成。这一阶段,他对社会规范性结构的研究置于世界历史的系统化差异过程中。尽管帕森斯在他1937年的第一本主要著作中放弃了社会进化的论点——大多数的社会人类学家都厌恶这一论点——30年后,他却以一种新的方式回归了这一探索,但这次他规避了先前观点中的一些令人反感的特征:单边性、均质性,以及对进化过程的威权式强调。1因为一些读者倾向于从根本上反对这种解释,所以采纳社会进化概念就要经过必要的质疑,去证明其符合逻辑性,作者强调这些修正的重要性。为此,为帕森斯助攻的主要是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h)的重要论文《宗教进化论》(1963)——在维克多·利兹(Victor Lidz)的帮助下,帕森斯充实了他的进化概念。贝拉(2011)关于宗教进化的著作提供了迄今为止对此概念最全面的认识。在他的重塑社会进化论中,帕森斯强调了进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的重要性,认为“我们既不认为社会进化是一个连续体,也不认为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但是我们能辨识进步的不同层次,看到每一个层次的巨大变化”。大体上说,他区分了进化的三个层次——原始的、中间的、现代的——区分标准是它们“整体的调适能力”的范围。他含蓄地给每一个进化阶段都赋予了一组明确的规范性结构,这与迪尔凯姆的论断最相呼应。

到了帕森斯作品的最后阶段,两个与道德社会学相关的创新才出现。第一次出现是在他与乔治·普莱特(George Platt)对美国大学的分析研究中。这项研究提供了一个范式,用以识别一切行为在四个层次上的所有表现,并转化成一个单一行为模式。他们提出了“认知性复合体”(Congnitive Complex)来解释价值规范领域的行为模式,这也被认为是道德—评价复合体。

另一个创新是他最后阶段的人类处境(Human Condition)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一个高度复杂和强包容性的综合体,包含了行为的所有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人类处境范式包含了长期被帕森斯称为控制层级(cybernetic hierarchy)的框架,在一个极其广阔的情境下分析道德现象的整体复杂性,展示了规范性要素在事物总体图式中出现的多元方式和要点。

以上的简明回顾暗示了许多需进一步探讨的论点,这些论点同时存在于帕森斯的学术遗产和正在演变的道德社会学之中。其中,两个长期趋势尤为突出。一是行为的道德维度从一个模糊的概念发展为一个复杂的、分化的分析图式;二是标志了一条路径,即从最初强调行动者和唯意志论逐步蜕变,变为更倾向于一种日趋复杂的客观分析框架。但接下来,我们将看到,齐美尔却恰好穿越到了这条路径的对立面。

三、格奥尔格·齐美尔:从多元决定论到存在意志论

显而易见,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所列的欧洲作家简要名单中排除了齐美尔,这个遗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在这里,我们并不关注遗漏的原因。我们关注的是这一事实:帕森斯以“行动的唯意志理论”为起点,开始了他对行动的价值规范维度的研究,且这一研究路径终其一生。在一定程度上,这似乎与格奥尔格·齐美尔相对立。齐美尔理论的起点是强调道德来源的自然力量,而且,纵观其整个研究生涯,他都将道德约束之源置于个体意志的无拘束创造性之中进行理解。齐美尔在这一议题上的著述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致力于道德规范的客观性分析,以《道德科学导论》(1892—1893年)和《论社会分化》(1890年)为代表;第二个阶段聚焦社会互动中的伦理规范,代表作为《社会学》(1896—1908年)和《社交社会学》(1911年);第三个阶段的核心议题为“生活过程中的理想观念”,揭示道德规范的创造性,代表作为《生命直观》(1918年)。

“研究前沿是科学研究中最先进、最近、最有发展潜力的研究主题或研究领域。研究前沿所强调的是新趋势以及突变特征”[36],借助CiteSpace可以得到近十年武术文化研究的演进脉络,观察发展趋势变化。此外,CiteSpace还提供了突发检测算法,用于检测一个学科内研究兴趣的突然增长,可以帮助我们辨识某领域的研究前沿[37]。首先,本文绘制了2007-2017年武术文化研究的热点关键词演进图谱,如图7所示。根据知识图谱汇总出不同时间序列内武术文化研究的高频关键词。如表4所示。

齐美尔第一次也是最全面地对道德问题进行探讨,是在他早期的两卷著作中——《道德科学导论》(1892、1893年,下文简称《道德》)。尽管这本书被当代评论家们认为是:“敏锐的、独创的、富于启发性的,自始至终都充满着趣味性”,和“是对现存的伦理道德最不教条的分析之一”,但它实在太厚太长了,在此,我们仅能抽出其中一些观点和论点进行概括。

在《道德》一书的开篇,齐美尔就对道德领域的现状进行了评论。就像迪尔凯姆在1893年出版的第一本主要著作《社会分工论》那样,齐美尔在这一年出版的著作中宣称,道德的当代研究需要形成一门新的学科。迪尔凯姆在他的书中一开始就说这本书将“主要是一次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研究道德生活事实的尝试”,这就需要发展一门学科既能避免形而上学方法论,又不是像寻找其他现象规律的实证科学那样的方法。同样,齐美尔一开始也宣称“道德原则过多且内部和表现都充满矛盾,这直接表明伦理道德还没有形成确定的研究方法,可以像其他学科那样使成果和谐共存、不断积累”,因此,这似乎意味着向下一个阶段的推进,超越抽象概述、道德说教、智慧文学的阶段,向适当的经验研究发展。

因此,齐美尔所提出的复杂伦理学领域是由三个子学科组成的,通过三种手段来研究道德现象:一是心理学分析,分析哪种行为、情感和态度是道德或不道德的;二是社会科学分析,分析与个体道德相关的公共生活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形成这些形式和内容的原因和后果;三是历史学分析,分析这些道德现象是如何从原始形态发展为更现代的形式的。

作为对这一新兴学科的支持,《道德》试图批判那些看起来对伦理道德通用的基本概念。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揭示:(1)道德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2)从道德那里产生的抽象概念是如何转化为强大的心理力量的;(3)它们如何与相反的原则相关联,而这些原则也具有同等的可信度;(4)它们如何与心理的先决条件和社会后果相互缠绕在一起。在任何情况下,齐美尔补充说,这种道德的实证工作都不能用于指导道德实践。

在执行此任务时,齐美尔分析了以下概念:应该、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美德和罪恶、幸福、绝对律令、自由。他对“应该”的分析结论是,不能从对义务概念的内在分析中得出关于“应该”的具体内容。然而,在这里,齐美尔不仅仅局限于对复杂的道德观念进行厘清。在大量的论点中,他都插入了他所倡导的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解释,勾画出这条思想轨迹的方向。因此,他讨论了义务感的心理预设,以及恪守这种不受法律约束信念的心理后果,并指出了遵从和偏离义务规范的社会后果。除此之外,他还对义务感的起源提出了一种进化论解释,即起源于社会促进自我维护的指令的强制力。这与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关于道德的思想相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强制命令的内容转化为个人的感受,认为自己有责任去这么做:“必须”就变成了“应该”。

在分析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幸福的时候,《道德》剖析了许多常见的哲学概念。齐美尔驳斥的观点包括:利己主义比利他主义更“自然”;利己和利他冲动的优先顺序与各自的道德价值有关;这些概念都有一个固定的参照点,因为对一个群体的利益来说是利他性的,但可能相对于一个更大的群体来说就是利己性的;能够带来快乐的行为并不能表明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以快乐为目标的;幸福与德行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关联。

“美德与罪责”一章消解了许多陈腐的观念。这一章区分了“内在倾向的美德”和“行为导致的美德”,还批判了本质化的概念。比如,齐美尔认为,“品质”(character)这一概念只是对生命要素的加总,什么信息都没提供,无非是给所有的未知从总体上命了个名。他论证说,“品质”这一概念,展示了三个通常的逻辑错误:(1)混淆了问题和解决方案;(2)用类似的事物进行相互解释(类似于柏拉图式的错误,即通过“理念”来解释一些现象,其实只是对类似现象的一个总和);(3)认为品质不会变化,这种认识过于简单。因此,这是一个虚幻的术语,对经验现象毫无解释力。其他混淆的、需要区分的概念包括“美德”和“罪责”,因为不是完成的每一项义务都是值得称赞的,个人意志也不都是有效的,而且,因为个人意志对于规范的产生和目标的影响是独立的,且重要程度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这种二分法会将与“美德、罪责”相关联的其他概念置于风险境地,把一个统一的现象武断地割裂开来。美德与罪责不是相互独立的现象变量,而是相互决定的。这一问题在其他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概念中也存在,如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奉献和保全、道德和不道德、道德败坏和道德崇高。

齐美尔对自由做了一个简短的概括和评论,即自主权利。他在书中指出,自由必会带来某种限制,人们希望摆脱的束缚。因为道德选择包含着道德和非道德两种冲动之间的冲突,任何一个战胜另一个都是一种解放。自康德以来,哲学家们都错误地将自由归在道德的范围。因此,自由并不存在于美德和罪恶之前,而是产生于消灭一种或另一种冲动之后。论“自由”这一章开启了新的思路。在那里,我们发现齐美尔注意到当代伦理学总体上存在忽视自由问题的倾向,而这一忽视可能的确是被指令性道德伦理所许可的,因为这种伦理只需要阐明规范和理想状态即可,但对于新的道德经验科学来说却是不可容忍的。这一学科需要提出诸如自由观念的起源这样的问题,因为自由似乎是许多人类行为的指南。

最后一章尤为绝妙,题为“两极的统一和对立”。在这一章,齐美尔将他对悖论和矛盾的偶发性洞见提升为一个普遍的、极具启发性的原则。他认为,整个伦理学领域都服从于许多反直觉的批判性原理:每一个道德状态都需要与之相对立的元素;不道德情形比道德情形的内部一致性更高;只要道德现象声称具有某种统一性,就无法形成一个通用的道德目标,只能发挥一种类心理功能。这一阐释也为道德原则的演变提出了一个普遍准则。如果我们对历史发展作进一步的回溯,考察范围越小,发现就越多。如果基于具体的内容进行考察,我们会发现,所谓的道德行动其实是被限定在很窄的一个范围内的。通过向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发生扩展、弱化,或者异化的行动形式扩展,道德概念发生着演变。因此,如果道德最初等同于站在氏族的立场上否定个人利益,当一个人将追求自我利益也视为服务于普遍利益的话,道德概念就被扩大了。概念一旦以这种方式被扩大,更多新元素会为了自我利益而冒出来,以至于最初的概念会被忽视甚至消解。这个无法确定的发展模式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1)a=A;(2)a=M=(A+B);(3)a=B;(4)a=N=(B+C);等等。这个扩展和混淆的过程会导出和原初内容毫无关联的东西。即便如此,许多人仍致力于在道德性的相互割裂的元素中寻找某种具体的相似性,发现一条绝对的道德原则。而且,这些(徒劳的)努力已经产生了有价值的道德生活的相对事实;道德科学必须将这些努力纳入视野,进行细致考察。

就像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充满魅力地提出了唯意志论,但之后却忽视了这一主题,齐美尔在《道德》一书中提出要进行“伦理学基本概念批判”(该书的副标题),但在后面却遗忘了该方法和结果。事实上,1904年该书一字未改地再版时,他只是将这本书视作他早期作品的组成部分,尽管他没有否定这本书的价值,但新的思想已经取而代之了。但即便如此,到了齐美尔的晚期作品时期,甚至在他的遗作《生命直观》(1918年)中,《道德》一书所提出的一些特点、主题,以及逻辑模式又再次出现了。

重要的是,除了从语义上对这些基本概念逐一进行剖析和澄清,齐美尔在《道德》书中还把这些道德原则与社会学观察连接起来,这让他日后得以重拾并发展这一主题。他认为,道德感产生于社会逐步灌输的思想观念。在他的早期著作《论社会分化》(1890年)中,齐美尔已经采用这一假说,用来分析与集体责任相关的多元习俗,分析了道德演变的趋势,即道德符号的主体(罪责归属)从集体演变为个体。

然而,在接下来的10年中,齐美尔在考察规范的社会决定要素时,背离了“社会”这一总括性的概念和义务感,而转向对社会更加细分的表述。这一追求开始于1894年他那篇影响深远的纲领性论文《社会学的问题》。在那篇论文中,齐美尔将道德规范矩阵在各种社会学形式中进行了定位。在他的系列研究汇编《社会学:对社会交往形式的考察》(1908年)中,这些探讨出现在以下章节:冲突(第四章)、支配和从属关系(第三章)、社会群体的维系(第八章)、数字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第二章)。两年后,在德国社会学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齐美尔在他关于社会交往的发言中,详尽阐释了他对社会形式及其规范基础的分析。

一般认为,冲突对冲突双方的整合是有损害的,但齐美尔却提出相反观点。他认为,冲突——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冲突——都是促进群体凝聚力的重要元素。为了使斗争有意义,冲突双方必须设立一些有共识的规范。不仅如此,齐美尔还提出了阴谋论的观点:

和谐与敌意相交织的关系展示了社会学和伦理学脉络的一致性。刚开始,A的行为是为B谋利;后来发展为A借助B为自己谋利,但也不损害B的利益;到最后变成A牺牲B,为自己谋利。

(1971, 81)

在分析支配与服从的各种形式中,齐美尔提出了一个类型学,由三种形式组成:服从于个人、服从于多数、服从于原则。其中,最后一种通常表现为法律,是演化发展的晚近特征。在齐美尔看来,就像韦伯和其他人的看法那样,基于对某个人忠诚的服从与基于对客观原则的服从之间的差异代表了一种转型,而这一转型的后果具有深远意义。在他的类型学中,齐美尔认为原则需要被内化为良知,这与其他人(如弗洛伊德、迪尔凯姆、帕森斯)看待文化目标的方式很相似。

第三处集中揭示社会形式如何产生规范的途径,可见于齐美尔末期关于社会交往的论文。1末期指齐美尔生前对社会交往形式的最后考察,在1917年的再版中重现了他的社会学雄心。就其定义来说,互动的目的是与他人相关联,这就势必带来对外在利益的期待,这构成了几乎所有其他互动的基础,但这些期待不是一开始的目的。这就发展出一个审美性的规范,它是这样的:把工具性动机侵入一个纯粹的社交聚会是不合适的。社交的案例表明,带着辨别内在规范的视角去研究其他互动形式,可能会打开更有成效的研究路径。

前面提到的例子展示的是社会交往形式可以产生道德指令,通常是某一特定类型的交往和道德。《社会群体的维系》(1898年)可以被视为一项纯粹的功能分析,这也许是齐美尔创作的唯一的此类作品,明确地从道德模式的作用进行考察,分析道德在群体存活和维持过程中的作用。在他思想的第一阶段,齐美尔通过对习俗的研究提出了规范性约束的一般概念,在此基础上,他将道德、荣誉和法律区分为不同的规范类型。其中,法律指涉的范围最窄,而道德指涉的范围最广。法律通过外在手段支持外在目的,道德通过内在手段支持内在目的,荣誉通过内在手段支持外在目的。(齐美尔在论及荣誉的道德强迫性时,大量使用了他那个时代能被读者所接受的典故和语境。)在论述人数对群体属性的重要性的文章中,齐美尔提出了一个比较三分法,通过这一结构分析表明,群体习俗是一个中间阶段,之后法律和道德开始出现分化。

齐美尔在人生的最后岁月里致力于文化形式的分析,而不是社会形式,并做了大量的哲学研究。他的最后一部著作《生命直观》将这些研究推向了高潮,也被看作是他道德研究的第三个重要阶段。他的“形而上学四论”(1918年)以一篇论文作为结论,这篇论文是他最后一次对康德的绝对命令概念进行研究,这一努力早在《道德科学导论》的第六章中就做过了,且在1906年关于康德的讲座中进行过回顾。尽管这一概念属于心理学和哲学范畴,从齐美尔对历史条件广泛的分析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自主个体伦理模型的有效性,而这些条件分析让对规范化的本真个性的探寻变得动态化。这些条件包括广泛使用货币而带来的解放潜力和个人自由,以及继齐美尔之后,被路易斯·沃思(Louis Wirth)所提出的“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都市主义”。

四、罗伯特·莫顿:从失范到规范的矛盾意向

尽管罗伯特·莫顿可能是帕森斯的学生中唯一从齐美尔那里汲取了丰富思想的人,但他涉足道德社会学的原初动力更多地来自迪尔凯姆。然而,到了研究后期,莫顿开始形成的理论越来越与齐美尔相似。总体来看,莫顿对道德议题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代表作为《社会结构与失范》(1937年),关注目标与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失范等问题;第二阶段以《科学的规范性结构》(1942年)和《科学发现的优先权》(1957年)为代表,聚焦于结构的矛盾性,提出角色丛、规范秩序的负功能等概念和理论;第三阶段以《社会学矛盾意向》(1976年)为代表,关注道德的两难和矛盾情境。

莫顿最早作品之一的标题就凸显了迪尔凯姆道德社会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失范。虽然在迪尔凯姆那里,这个概念已经包含了大量的模糊意涵,但莫顿在对这一概念的多元应用中,这种模糊的意涵被加重了。《社会结构与失范》指引社会学家们关注规范性结构对人类行为的潜在影响,也促动社会学家们更多地应用当前的科学方法论去开展研究。诚然,这篇影响深远的论文激发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多数研究的是行动情境的物质机会差异。但同时,它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莫顿将规范性结构的概念应用于对专业领域的研究,指出专业领域背后的某种道德张力。

这些开创性研究中的典范包括《科学的规范性结构》,在研究专业科学家如何被复杂的规范所支配方面,该文提供了至今仍被视为经典的一个范式——公有主义、普遍主义、非谋利性、怀疑主义,以及后来增加的原创性。

20世纪30年代中期,帕森斯开始探寻专业领域的规范性结构,在帕森斯的指导和激发下,莫顿产生了最初致力于揭示社会制度背后的道德结构的兴趣。自此以后,莫顿越来越关注遵从规范而产生问题的内生性矛盾,这与《社会结构与失范》思路相一致。他提出的“地位丛”和“角色丛”概念强调了那些不易被看见的、不同规范期待之间的矛盾。在诸如《科学发现的优先权》论文中,更尖锐的矛盾被提到前台,说明遵从规范所带来的规范目标与社会回报之间的冲突。《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考察了因为遵从原创性规范所激发的行为结果如何与科学中其他既定的规范(如开放和公有性)相违背。相似的张力也会出现在其他现象中,比如,科学家所面临的优先权之争;著名科学家获得的赞誉高于所做贡献本身,而不知名的科学家所获得的赞誉却低于他们贡献本身的价值——莫顿把这个现象称之为马太效应。

莫顿晚年提出的“社会学矛盾意向”(sociological ambivalence)概念,将这种对矛盾的规范结果的关注推向高潮。这一概念使他从社会的结构化替代选择视角建立了关于行动的理论模型,展示了行动的两分对立的形式。比如,他认为科学家们感到既有责任要快速发表又有责任避免仓促发表,既要保持谦逊又要对原创性感到骄傲;医生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既要表现出同情心,又要保持疏离;商业领袖既要对企业的未来有一个明确的既定的规划,又不能把承诺限定得太窄使员工产生距离感,既要提供特殊的便利条件使部门发展得好,又要让部门目标服从于整个组织的目标。

因此,对于莫顿来说,这就意味着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期待不应该再被视为是一致的,相反,作为一个角色丛,角色行为人是被规范和反规范交替支配的。不可否认,“社会结构化的替代选择”这一观念在帕森斯的模式变化(the pattern variables)概念和其他地方已经出现过。然而,帕森斯想做的是依据主导性的替代模式来描述社会关系的特征,但莫顿强调的是相反规范与主导规范之间的替代是持续发生的,这对认识社会角色非常重要。这点小差异的理论意涵却是巨大的。它意味着与主导规范的相背离不需要被建构为越轨行为,越轨表达的是某种异化的、离轨的情况,而这种背离其实是规范约束下的正常行为。这样,那些看起来越轨的行为被纳入了规范进行讨论,强化了行为向规范某一端转向的强制性,在界定社会冲突时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以及在面对社会变迁趋势时更易于进行调控。

五、新道德社会学:基于经典之上的整合与再出发

如前所述,回溯早期社会学家的道德社会学思想是为了为道德社会学打造一个系统化的基石,让道德社会学在新的起点和新的时代背景下再出发。莱文基于对帕森斯、齐美尔和莫顿三位社会学家作品的详细分析,在文章的最后指出“从帕森斯称之为的认知复合体衍生出去,建构‘道德—评价复合体’范式( paradigm of the moral-evaluative complex)的时机可能已经成熟”,并给出了一个进行“道德—评价复合体”范式探索的方向性框架见下表。

表:“道德—评价复合体”范式的探索框架

事实上,莱文提出的这个范式框架是对帕森斯、齐美尔和莫顿学术遗产的总结和概括,包括了道德社会学的研究议题、基础理论和思考方向。虽然三位社会学家的思想各有侧重点,但他们对人的道德实践的认识都体现了超越经济主义、本能、权威决定论的努力,朝向了一种复杂多元和非确定性的理解,这也暗示了现代复杂社会系统的价值整合困境。回顾迪尔凯姆开创的系统功能主义传统可知,道德被置于社会学关注的中心,是社会制度与人格系统之间的中介场所。在迪尔凯姆在那里,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一套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的规范或准则,它从“内部”支配着个人,并成为自我“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1张文宏:《杜尔克姆的道德社会学思想》,《道德与文明》1990年第1期。在这一传统之下,人类社会的本质被认为是一个以集体意识为基础的“想象的共同体”。而道德作为一种集体意识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集体内的个体在获得群体认同的期待下,对遵循道德规范要求产生义务感和责任感,从而形成共同体维系所必须的价值基础。2高旭平:《涂尔干道德社会学思想简略评介》,《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当代功能系统理论则更强调社会行动的自反性,看到行动者道德实践资源和道德科学话语的多元性和竞争性。在现代理性原则之下,科学、经济和法律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着“个人崇拜”的进程。一方面,制度化的个人主义是一种现代化成就,宗教权威被世俗化的自由平等取代,道德规范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自由主体的价值内化和接受;另一方面,人类依然没有丧失对神圣性的向往,由此产生了多种不同的神圣集体,包括教派、民族、国家、专业系统等。全球化与个体化、世俗化与神圣化、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并存和相互角力,即是当下我们人类的处境。3Sabine Frerichs and Richard Münch, Morality, Modernity, and World Society, in Steven Hitlin and Stephen Vaisey (eds.), Handbook of the Sociology of Morality, 2010, pp. 529-546.

当今社会或多或少可以被称之为由多个道德集体构成的社会,每一个集体都有自己的“终极神圣原则”。社会学家期待实现一种“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社会整合和世界秩序理想,思考如何在不破坏社会纽带的情况下实现个人的自主?在世界范围内,如何更好地管理全球的相互依赖关系?如果不能形成一个世界政府的话,那么,是否可能通过反思性机制和灵活的“全球治理”政策来实现?社会学家们相信,通过神经生物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文学科等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跨地域的比较研究,不同群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动之下的动机可以变得更加“透明”,群体内外的张力可以达到一种新水平的理解,从而实现一种更具反思性的团结。4Raquel Weiss and Jayme Gomes Neto, Talcott Parsons and the Sociology of Morality, The American Sociologist, vol. 52, 2021, pp. 107-130.

在极具包容性的道德社会学领域,在如此丰富多样的研究对象、议题和目标之下,发展出新的范式将是全球社会学人努力的方向。希特林和维西在分析道德社会学之所以在过去几十年中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早期社会学家关于道德的研究概念和理论过于宏大、模糊,难以进行测量操作化和开展实证研究。1Steven Hitlin and Stephen Vaisey, The New Sociology of Morality,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 39, 2013. pp. 51-68.因此,新道德社会学特别强调要开展经验研究,避免纯概念和理念的探讨。另外,新道德社会学派主张开展中层研究,避免在谈论世界社会的道德性时,认为社会是通过某一种道德共识统一起来的。这种宏大的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的观点不仅在理论层面遭到唯物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批评,在全球化时代的社会现实面前也缺乏解释效力。相反,在功能分化、理性化和个体化的人类处境下,为了理解个体和群体如何以道德名义进行行动和互动,开展中间层次的研究是更加重要的。2Sabine Frerichs and Richard Münch, Morality, Modernity, and World Society, in Steven Hitlin and Stephen Vaisey (eds.), Handbook of the Sociology of Morality, 2010, pp. 529-546.概括来说,未来道德社会学的发展方向必须回到经验研究,回到具体社会情境中的人的道德实践,用跨学科的综合性视角来回答“我们应该如何生活?”这一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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