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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与言表*

2021-12-18威尔弗里德塞拉斯马芳芳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年12期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陈述表达式

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文 马芳芳 王 玮/译

我即将论述的诸话题根源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我的出发点将是欧文·柯匹(Irving Copi)教授的论文《<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特性与关系》。1Irving M. Copi, Objects, Properties, and Relations in the Tractatus, Mind, vol. 67, no. 266, 1958, pp. 145-165.其中,在果断批判了对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尤其有关关系陈述的)意指图画论的某些错误解释之后,他继续(根据对某些文本的一种绝非看似不合理的解释)归给维特根斯坦一个令人困惑的构想,即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裸殊相”(bare particulars)。1Irving M. Copi, Objects, Properties, and Relations in the Tractatus, Mind, vol. 67, no. 266, 1958, p. 163.

我不会浪费时间去表述相关的错误解释和总结柯匹令人敬佩的清晰批判。因为我关心的是(在我看来)他正确归于维特根斯坦的关于作为图画的关系陈述的理论,确切地说,是这个理论阐明一般来讲关于述谓的传统哲学困惑的能力。

关键的码段当然是3.1432,“我们绝不能说:复杂指号‘aRb’言表‘a和b处于关系R’;但我们必须说:‘a’和‘b’处于某一关系言表‘aRb’。”维特根斯坦的部分观点是,虽然名称和陈述作为指号设计的例证它们的经验特征都是复杂的,从而(从他的视角看)同样是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即一个名称由相关系的部分(以各个方式)组成,与它是名称相关,不同于(图式来讲)

aRb

这样一个陈述就分为部分“a”“R”“b”与它作出它所作出的陈述相关。后面这些部分本身在(尽管不以相同的方式)发挥指号的功能,而名称没有任何部分在发挥指号的功能。不过,当我们问,“相关陈述的部分(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它是陈述必不可少)是什么?”,维特根斯坦在阐明的关键就出现了。因为,尽管明显的回答似乎会是“‘a’‘R’‘b’这三个表达式”,但这个回答却不正确。确切地讲,虽然“R”正在广义上发挥指号的功能,而且肯定参与这个陈述言表其所言表的,但是,根据维特根斯坦,它以一种完全不同于指号“a”和“b”的方式参与。说“R”在发挥谓词的功能,而“a”和“b”在发挥名称的功能,虽是定位不同之处,但依然面临困惑。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的是,虽然表面上看该陈述是三个部分“a”“R”“b”的串联,但是更深入看它是一个二项事实,“R”进入该陈述来使得表达式“a”和“b”以某一方式二元关系,即,使得表达式“a”和“b”以其间有一个“R”的方式关系。他在阐明,对于任何会言表aRb的陈述必不可少的,不是名称“a”和“b”有一个关系语词在它们之间(或在它们之前,或与它们处于任何其他关系),而是这些名称以某个方式(二元)关系(不管这其中有没有使用第三个指号设计)。确切地讲,他是在告诉我们,承认我们可以通过书写与“b”处于某一关系的“a”(只用这些指号)而非在“a”和“b”之间书写“is next to”来表达命题a is next to b,是在做哲学阐明。我们会用一种清晰语言来这样做。假定混沌人(Jumblies)有这样一种语言。它不包含关系语词,但有和我们整齐的英语一样的名称表达式。然后我们可以通过作出

“”(在混沌语中)意指a is next to b

这样的陈述来将混沌语翻译为英语,准备做哲学阐明。在这方面尤其有趣的会是把《显象与实在》翻译为混沌语。

注意,我将这个事实,即在“aRb”中“R”扮演谓词的角色,和这个事实,即在混沌语中“aRb”所表达的命题会通过不使用谓词表达式关系两个名称来表达,关联了起来。现在,在弗雷格的系统中,会说“R”代表(bedeuten)一个概念,而“a”和“b”代表对象。因此,维特根斯坦通过说对象的配置由名称的配置来表示(3.21)——从而混沌语 “”和PM语“aRb”同样是两个名称的配置,尽管后者不清晰——所表述的也可以这样说来表述,即我们使它们的名称符合一个n元概念来表示某些对象符合一个n元概念。1使名称符合哪个n元概念当然(就像哲学家的使用一样)是约定问题。大致地讲,维特根斯坦的配置对应弗雷格概念的一个子集,而且维特根斯坦在向弗雷格提出异议,坚称一种清晰语言不会包含发挥谓述功能(那就是说,当我们说aRb时“R”发挥的功能)的概念语词。一种清晰语言怎么会起到非谓述使用的概念语词起到的作用,维特根斯坦没有怎么说明,不过他对并行问题,即一种清晰语言会怎么处理信念陈述(其中,根据弗雷格,从句的Bedeutung是通常会是的它的意义),的简略处理对回答给出了提示。

现在,上述评论概述了很多对存在论和逻辑哲学来说重要的话题。其中一些我将在论证后期继续。不过眼下我将聚焦问题“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什么样的东西?”首先我要说的是,在我看来,柯匹坚持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殊相,这毫无疑问是对的。用一种略微不同的方式来表述这一点,维特根斯坦的名称是殊相的名称。当然,这不是说,在含糊语言中以一种表面类似名称的方式发挥功能却不命名殊相的表达式没有意指。而只是说,它们不会翻译为清晰语言的名称。大致地讲,含糊的类似名称的表达式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分属两个范畴:(1)会翻译为清晰语言的,就像(根据罗素的描述语理论)含有描述短语的陈述翻译为独特的实存句(existentials)(比较维特根斯坦在3.24中对复杂项的处理);(2)(更有趣的是)根本不会翻译为清晰语言的那个部分:其用来作关于在世界中什么是这样或不是这样的陈述。就是后者在一个特殊意义上没有意指,但不是在任何日常意义上没有意指。它们提及的“对象”或“个体”或“逻辑主词”是伪对象,因为“提及它们”就是指出关于在世界中什么是这样或不是这样的话语的那些特征:其 “显示自身”,即在清晰语言中不是作为语词而是以语词结合的方式显现。2我们想起(根据弗雷格)当我们试着谈论概念时我们谈论的奇特对象。因此完全可以说存在不是殊相的“对象”,并作出关于它们的陈述。不过,这些对象(先不谈复杂项)不在世界中,关于它们的陈述也不告诉我们世界是怎样的。用维特根斯坦的术语来讲,没有关于这样的对象的陈述是“图画”,因此在“图画”有意义的意义上它们没有意义。

现在,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哲学家,他赞同维特根斯坦在清晰语言中这个事实,即两个对象处于一个二元关系,会通过使它们的名称处于一个二元关系来表示,但他拒绝认为在世界中的对象或个体只是殊相。这样一位哲学家可能会(例如)在这个事实,即某一感觉材料(假定存在这样的实体)是绿的,内区分两个对象,一个其名称可能会是“a”的殊相和一个(尽管同样是对象或个体)不是殊相的项。我们来假定这对象的名称是“green”。3我随后会论述使用颜色例子涉及的危险,尤其有关将颜色语词解释为名称。我们来说green是一个共相而非一个殊相,它在共相中是一个性质而非一个关系。根据这位哲学家,4我在考虑的这位哲学家是古斯塔夫·贝格曼(Gustav Bergmann)教授,我在论述的看法(我相信)会在他有趣的论文“不可说、存在论与方法”(它发表在《哲学评论》1960年1月号)的某些段落中找到。言表ais green(抽离关乎提及时间的问题)的清晰方式是将两个名称“a”和“green”置于某个关系,即如果我们想要说b is red我们会将“b”和“red”置于的关系。我们来假定我们书写“Green a”。

我们之前的论述让人想到这个问题:言表“Green a”所言表的含糊方式会是什么,即什么会之于“Green a”就像(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看法)“aRb”之于(比如) “”?我在考虑的这位哲学家提议以下回答:

a exemplifies green(译作:a例示green)。

这并不出乎意料,因为当(就像在这个情况中)牵涉两个对象,要含糊就要一个二位谓词恰当串联(一边)一个殊相的名称和(另一边)一个共相的名称,这是我们哲学家雇佣“exemplifies”做的工作之一。因此,这位哲学家会说,就像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看法言表ais next tob的清晰方式是通过书写与“b”处于某个关系的“a”,同样言表aexemplifies green的清晰方式是通过书写与“green”处于某个关系的“a”。在这样利用了维特根斯坦的梯子之后,他会登上他自己的顶峰。因为,他得断言维特根斯坦以错的例子阐明了一个深刻的观点。简言之,他得否认言表ais next tob的清晰方式是通过书写与“b”处于某个关系的“a”。从以下考虑中容易看到确实如此。

例示(exemplification)不是哲学家们通常会称之为经验关系。这个称呼通常留给空间并列和时间相继这样的关系。然而例示很可能会是在一种比通常认为的更深刻的意义上的一个(an)——或者也许是那个(the)——经验关系,1参见贝格曼, 同上,第23页,注释2。如果世界中最简单的原子事实是由“Green a”来清晰表示和由“a exemplifies green”来含糊表示的那种,那么确实如此。

因为,我们来看,如果关系陈述以一个与上述对“ais green”的处理相一致的方式来处理,那么我们通常称之为的经验关系会怎样。根据上述处理,事实a is green由两个名称“a”和“green”并列来清晰表示,由一个语句(它包含三个表达式,其中两个是名称,而第三个(没有洞察力的哲学家可能会认为它是第三个名称)实际上是来使得名称之间实存一个独特的二元关系)来含糊表示。那么,显然,对“a is below b”的并行处理会断言它是由三个名称“a”“b”“below”适当并列来清晰表示,比如

Below a b,

由一个使用四个表达式的语句来含糊表示,比如,或许

Exempl2我使用这个表述方式来适度地阐明观点。不过,值得反思的是,与“a exemplifies green”语法并行的会是“a exemplifies being below b”或者“a and b jointly exemplify below-ness(一物在另一物之下的关系)”。a b below。

我随后会评论这个解释(即“below”是一个名称)和这个事实(即它初步看来不如同样之于“green”的步骤合理)。不过,我应该说我和贝格曼教授都持有可能会这样说来表达的观点,即日常语法是智慧之人的纸币愚蠢之人的黄金,来作为下述评论的开场白。因为,我眼下想对比《逻辑哲学论》的述谓理论和贝格曼教授的述谓理论,尽管他显然更喜欢扫罗(Saul)而非保罗(Paul),但绝非一个正统的《旧约》倡导者;我认为这点具有重大的哲学意谓。

然后,根据《逻辑哲学论》,事实ais belowb由一个有两个二元关系的名称组成的表达式来清晰表示,由一个除了这两个名称还有一个二位谓词表达式组成的表达式来含糊表示。根据贝格曼教授,如果我对他的理解正确,那么ais belowb这样的事实就是由有三个三元关系的名称组成的表达式来清晰表示,由一个除了这三个(被适当断开的)名称还有一个具有“exemplifies”效力的表达式组成的表达式来含糊表示。这个不同究竟相当于什么?哪个看法更接近真相?

首先处理第一个问题,这个不同可以重新表述来揭示它与实在论者和唯名论者之间的老问题的密切关系。维特根斯坦在告诉我们世界中的对象只是殊相,贝格曼在告诉我们世界中的对象既包括殊相也包括共相。当然,贝格曼用他自己的剃刀以他自己的方式将世界剃干净,但不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干净。表述这个不同的另一个方式是说,在维特根斯坦(扫罗)看来,通过关系其关系项(relata)的名称来清晰表达的是世界中的经验关系,而在贝格曼看来,经验关系作为名谓项(nominata)在关于世界的话语中出现,通过关系其关系项的名称来清晰表达的是例示且只有例示。

为了阐明后一表述方式,有一些术语评论。如果我们这样使用词项“relation”(译作:关系),即说什么它是一个关系就是说它在话语中由一个表达式配置(而非通过使用一个单独表达式)来清晰表示,那么在贝格曼看来(先不谈改进)就只存在一个关系,即例示,1严格地讲,每个事实次序都会有一个例示关系,(根据非要素论的观点)每个类型都会有一个家族的这样的关系。而且通常所说的关系(例如below)会作为关系项在世界中出现。因此,如果我们要以这样一个方式(即below会是一个关系)来继续使用词项“relation”,那么贝格曼理解的例示就不是一个关系。因为,虽然(他认为)below和例示都在世界中,但是前者作为一个名谓项在话语中出现,而例示不是,确切地讲,不能。

为了保持清楚,以这样一个方式,即说什么它是一个联结就是说它在话语中由一个表达式配置(而非由一个单独表达式)来清晰表示,来引入词项“nexus”(译作:联结)是有益的。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能如下对比贝格曼和维特根斯坦:

维特根斯坦:世界中存在很多联结。事实的简单关系是联结。所有生成联结的对象或个体是殊相, 即0类型的个体。世界中不存在例示的关系或联结。

贝格曼:只存在一个2参见上一脚注。联结,即例示。每一个原子事态包含至少一个(如果要素论的论点为真,那么至多一个)不是殊相的个体。

如果我们这样使用词项“ineffable”(译作:不可说的),即说什么(to eff something)就是使用一个名称意谓它(to signify it),那么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就是,通常称为的关系是不可说的,因为它们都是联结,都由名称的配置来(不管是清晰地还是含糊地)表达。另一方面,在贝格曼看来,通常称为的关系被说出;不可说的是例示。

在试着评判这些对比立场之前,我们来绕绕圈子。首先,我们来注意,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原子事实是对象的配置,比如

2.0272诸对象的配置生成原子事实。

我想要提出的问题是,我们要多么严格地解释这个语境中的语词“对象”的复数。确切地说,可以有一个对象的配置吗?必须承认,肯定的回答会听起来很怪。但说从空类前提得出结论听起来也很怪。“重构主义”倾向的哲学家们常常认为将一个视为另一个的“极限情况”是在做阐明;如果罗素(就是其中一位)愿意说一个性质是一个一元关系,那么最初还是有可能认为维特根斯坦可能会愿意说一元配置。

他会愿意这样做吗?这是一个重要问题,要求细心考察文本。我不认为2.0272单独对理解这个问题有太大帮助。然而,当它和

2.031 在原子事实中,诸对象以明确的方式组合

2.03 在原子事实中,诸对象相互之间像链条一样环环相扣

(它们没有暗示可能会有一元“组合”或者,可以说,单环链条)这样的码段一起时,累积效果是支持这个论点,即在《逻辑哲学论》中没有为一元原子事实准备什么。

但(至少乍一看)似乎并非必然如此。毕竟,说事实ais belowb会由一个表达式[其中名称“a”(与“b”)处于一个二元关系]来清晰表示的人,有可能会说事实ais green会由一个表达式[其中名称“a”处于一个一元关系,即(用一种更通常的方式来讲)具有某一性质]来清晰表示。因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位哲学家,其说在清晰语言中,一元原子事实会通过以各种颜色或各式字体书写其中单个对象的名称来表示。这是一个常见想法。有任何理由认为这对维特根斯坦不可行吗?

一条思路可能会是,在这样一种符号论中我们不能区分名称和陈述。毕竟,一个名称得以某个样式来书写,要是这样,一个名称的每一次出现(在这假设的符号论中)不就凭借它的样式具有一个陈述的效力,并因此根本不是一个名称吗?然而,这个异议高估了表达式间的经验相似蕴涵语言角色的相似的程度。显然,将“a”写在“b”旁边可能会在言表a在时间上先于b,而在“b”下方的“a”可能会根本没有意指。因此,以黑体书写“a”可能会是言表ais green,而普通字体的“a”可能会只发挥一个名称的功能。随后会论述怎么会是这样。我现在的观点仅仅是,理解表达式就是知道在关于它们的许多事实(形状、大小、颜色等)中哪些(以什么方式)与其意指相关。肯定可以是这样,即在清晰语言中,这个事实,即一堆墨迹是某一名称的殊型,就是它是以某些方式中的某一个来书写的字母表中的某一字母的例证。不过,这些方式中的一个或多个可能会(可以说)是“中性的”,因为以这样一个方式书写这名称不会是作出一个断定,而仅仅是书写这名称,而以其他方式书写这名称就是作出各种断定。也就是说,只有在非“中性的”方式的情况中,书写这名称才会是断定一个一元事实。

另一条思路的大意会是,在一种其中一元原子事实(如果存在的话)通过以各种方式书写单个名称来表达的语言中,会有一个关于变项的困难——不是关于涉及殊相的变项,因为这里可以使用让特定字母代表变项的手段,而是关于诸如会与《数学原理》标写的一元谓词变项相对应的变项。比如,我们可以使用变项“x”并且以黑体书写它,比如

x

来表示语句函项“x is green”。但我们怎么会说a它具有某个性质?什么会对应“a is f”和“(Ef) a is f ”,就像“x”对应“x is green”和“(Ex) x”对应“(Ex) x is green”一样?我们不就得引入一个表达式来作为变项吗——毕竟,我们不能书写一个方式本身——而如果我们有单独变项(即不是涉及殊相的变项)使得可能表达会在PM语中由

(Ef)fa、(g)gb等

所表达的,那这实际上不就是将据称由(例如)

a

来清晰表示的原子命题视为牵涉两个常项,从而两个名称吗?它真正的清晰表示不就得反而是贝格曼断言的

Green a

吗?

想一想以下PM语和混沌语翻译图式:

I. 殊相的名称

II. 陈述(不包括马上会论述的关系陈述)

III. 陈述函项

(1)谓词常项、个体变项:

(2)谓词变项、个体常项:

(3)谓词变项、个体变项:

IV. 量化

注意,在最后的混沌语样本中,(形状的符号用来表示中性样式;这要看它的大小。

要指出的是,在这个混沌语形式中,中性样式(一个表达式藉以发挥一个名称的功能,没有作出一个陈述)也是与PM语谓词变项相对应的表达式例举的中性样式。因此,这个混沌语形式的一个有趣特征是,发挥名称而非陈述功能的表达式具有陈述的形式。关于PM语经常说谓词的形式是(例如)

Red x。

不那么经常说名称的形式是(例如)

f a。

在前文简述的这种混沌语中,后者会和前者一样为真。(参见《逻辑哲学论》3.311。)这一点显然应该扩展考虑到关系陈述的形式,不过,除了暗示,这里我不会试着去这样做。

现在这个关乎谓词变项的困难(如果有的话)不仅限于关乎这些推定的一元原子陈述的谓词变项。如果有一点要像前文那样阐明,那么它也关乎维特根斯坦解释的二元或多元陈述。因此,继续我们的翻译图式,我们得到

这里我们再次发现引入符号来与PM语关系变项相对应,即符号例举这些中性方式:它们在

ab、a b、a b等

中用来表达在PM语中由陈述函项

R(ab)、S(ab)、T(ab)等

表达的。因此,除了变项“(” “(” “(”……对应《数学原理》的一位谓词变项,我们还有变项“..”“. .”“. .”……对应《数学原理》的二元谓词变项。

之于变项和量化的清晰性话题本身是一个有趣又重要的话题,前文的评论很粗浅。我想阐明的只是,如果关乎量化或关乎区分名称和陈述的考虑支持这个想法,即清晰语言的原子陈述得包含至少两个名称,那么为此这些考虑就不是通过支持这个想法(即最小原子陈述会包含两个殊相的名称)而是通过支持这个想法(即它会包含一个共相的名称)。换言之,它们会指向贝格曼的逻辑原子主义形式,与维特根斯坦的截然不同。

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我站在维特根斯坦一边,那就是说,我会论证说一种理想语言的原子描述陈述会只包含殊相的名称。因此,我认为,对于存在论至关重要的是,不要将常项和变项之间的差异混淆名称和变项之间的差异。因为,混淆这两个差异就是从这个正确的想法,即

Green a

可以对照这个双重量化陈述

(Ef) (Ex) fx

来看,变动到这个不正确的想法,即

Green a

是两个名称的并列,并且清晰言表会由

a exemplifies green

所含糊言表的。

对照双重量化陈述

(E() (x) x

来看混沌语陈述

a

其实就是强调两个关于表达式“a”的事实,即这个事实(它藉此是某一名称以某个样式的书写)和这个事实(隐喻地讲green藉此进入图画)。不过,我看不到有何理由推断,因为这表达式是某一名称的实例和这表达式关乎green每个都紧密相连一个关于这表达式的一元的(不过当然不是原子的)事实,所以它关于a和它关于green都以相同的方式进入图画,即它们都被命名。

因为关于a和关于green每个都可以之于这表达式为真(凭借关于它的一元事实),但是不在任何更重要的意义上以相同的方式关乎它的意指。一个表达式的关键在于它在语言中扮演的角色,这个事实(即某一表达式是某个样式的“a”)和这个事实(即它是黑体的)可能都是一元事实,却在语言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这方面有必要指出,关于这表达式的一元事实(它藉此关乎green)不是这个一元事实,即它是粗体的,而是这个一元事实,即它是一个名称或名称变项的粗体例证。

在继续本文的实质论证之前,我将再谈谈关于维特根斯坦自己是否“支持”一元原子事实的历史问题。通过指出罗素可能会说原子事实是相关系的对象,但却这样使用词项“relation”,即我们可以谈及一元关系,我论证说其中他说原子事实是诸对象(复数)的配置的码段不是决定性的。在我看来,类似的考虑使得

2.15 图画的诸要素以一个明确的方式互相结合表示诸物这样互相结合。

3.21 命题指号中的诸单个指号的配置对应事态中的诸对象的配置。

这样的码段不可能解决对这个想法(即一个原子命题可以只包含一个名称)的异议。

在我看来维特根斯坦有一次最接近于明说存在一元原子命题。因此,想一想

4.24 名称是简单符号。我用单个字母(“x”“y”“z”)来指示它们。

我将基础命题写作名称的函项,形式是“fx”“φ(x,y)”等。

这个码段更明显,因为它紧随

4.22 基础命题由名称组成。它是名称的关联,即串联。

现在,要解释4.24,就得指出,虽然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原子事实(大意是两个对象二元关系)会通过将这些对象的名称置于二元关系(不使用任何关系语词)来清晰表示,但是《逻辑哲学论》没有使用而只是提及(而且是间接提及)这样的清晰表示。因此,维特根斯坦在例举原子命题的形式时没有使用混沌语,而总是PM语,比如总是“aRb”(参见4.24的“φ(x, y)”)。他所做的就是要告诉我们,符号“R”不用作一个名称,而是用作一个手段来使得名称“a”和“b”二元关系。

既然如此,维特根斯坦在4.24就是在告诉我们,当他使用具有形式“fx”的表达式来书写一个基础命题时,由“f”表示的函项语词不是作为一个名称出现,而是使得由“x”表示的名称以某一方式出现,即在某一一元配置中出现的名称是一个命题。

现在,如果一位哲学家联合这两个论点,即(1)不存在只牵涉一个殊相的原子事实,(2)所有对象是殊相,那么就可以说他承诺一个裸殊相学说。因为,通俗地讲,他认为,虽然对象处于经验关系,但它们没有性质。注意,贝格曼的立场不会是这样,因为虽然他认为不存在只包含一个对象的原子事实,不过他坚持存在只包含一个殊相的原子事实。因此,他可以通过坚持每一个对象例示一个性质来否认存在裸殊相。

现在,在我看来柯匹将上述两个论点中的第二个(所有对象是殊相)归于维特根斯坦是对的。因此,如果他将第一个论点归于维特根斯坦是对的,那么他的断言,即维特根斯坦承诺一个裸殊相学说,就是合理的。反过来讲,如果维特根斯坦确实坚持一个裸殊相学说,那么他承诺这个论点,即不存在一元原子事实。因此,并不奇怪的是,发现柯匹论证说他的论点,即维特根斯坦拒绝一元原子事实,受支持于他(有些不情愿地)认为的对裸殊相学说的肯定。因此,在坦言“必须承认维特根斯坦的几个评论表明对象具有‘内在’特性也具有‘外在’特性(2.01231、2.0233、4.023)”之后,他写道(第163页):

尽管探讨这样的码段有困难,但在我看来有压倒性的证据证明他认为对象是裸殊相,没有任何物质特性。

首先,维特根斯坦明确否认对象会具有特性。他的断定,即“对象没有颜色”(2.0232),得理解为提喻,因为上下文表明他的兴趣不只是否认颜色性质,而是所有“物质特性”(该词项就在(2.0232)上一段首次出现)的性质。

现在,我认为这仅仅是一个误解。相关码段的正确解释只要求仔细阅读上下文。维特根斯坦说的是“大致地讲(Beilauefig gesprochen):对象没有颜色”,这话是在评论

2.0231 世界的实有只能确定一个形式而非任何物质特性。因为这些首先由命题展现——首先由诸对象的配置生成。

维特根斯坦这里在告诉我们的是,对象不确定事实:比如,即使a是绿的,a是绿的这个事实也不由a确定。在这方面,有趣的是反思

2.014 对象包含所有事态的可能性。

因此,虽然a不确定它是绿的这个事实,但它确实确定可能事实(它是绿的这个事实只是其中一个)的范围。

名称在一个逻辑空间(其包括与之结合来作陈述的谓词)中实存。(在一种清晰语言——混沌语——中谓词语词(就像指出的一样)会作为是名称(being names)的方式,即(在真正意义上)作为名称的内在特征,出现。)没有原子陈述是分析的,从而

2.01321本句出自码段2.01231,原文错标为2.0132。——译者注要知道一个对象,我必须知道它内在的而非它外在的特性。

当维特根斯坦说

2.0123 如果我知道一个对象,那么我也知道它在原子事实中出现的所有可能性。

这等于说,如果我理解一个名称,那么我也知道它在原子陈述中出现的所有可能性。当他说

2.013 可以说,每一个事物都在可能原子事实的空间中。

这等于说,可以说,每一个名称都在可能原子陈述的空间中。2当他补充说“我可以想到这个空间是空的,但不能想到没有这空间的事物”,他提出这个有趣的可能性,即我们可以理解这个想法:我们使用的语言可能会没有应用。而当他说

2.0131 ……视域中的一个斑点未必是红的,但它必定有颜色。

他是在阐明,对象内在关系“外在”特性的集合,而非任何一个“外在”特性,即名称内在关系原始谓词(配置;参见混沌语)的集合3是这些集合构成包容不同次序原始谓词的集合,还是它们分属子集(确定项的家族),是单独研究的一个话题。。

因此对我们来说并不奇怪(但令柯匹不安)的是,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其中他说(大致地讲)对象没有颜色的码段之后的码段中说,

2.0233 两个具有相同逻辑形式的对象——除了它们的外在特性——只因为它们是不同的才相互区分。

因为,这似乎不是意味着对象是裸的,而仅仅意味着两个具有相同逻辑形式的对象4我这里发现这个蕴涵,即原始一位谓词(配置)——即使不是所有原始谓词——有家族(确定项),而且对象具有不同的逻辑形式,如果(例如)一个在颜色的逻辑空间实存而另一个在声音的逻辑空间实存的话。确定相同的可能事实范围,即两个具有相同逻辑形式的名称属于相同的配置范围。

在我看来,柯匹表明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裸殊相的第二个论证也是一个误解。他首先正确指出,根据维特根斯坦,对象被命名,而事态被“描述”(described)——这个词是维特根斯坦的。然后他写道(第164页):

……如果一个对象具有一个特性,那么那会是这样一个事实:对它的断定会构成对那个对象的描述。但对象不能被这样描述,由此推出对象没有特性。

这个论证忽视了这个事实,即受符号逻辑术语的影响,维特根斯坦在我们会期望“断定”(assert)的地方使用词项“描述”(参见3.221)。因此,他仅仅是在告诉我们,对象不能被“描述”,即断定:绝不由此推出它们不能在日常意义上被描述。其实,在4.023,维特根斯坦写道,“就像对一个对象的描述用其外在特性来描述它,同样命题用其内在特性来描述实在。”

第三个论证具有形式“……如果一个对象具有一个物质特性,那么它具有这特性就会是一个只牵涉一个殊相的事实,从而没有对象可以具有任何物质特性,所有殊相是裸的”(第164页)。这假言句是可靠的。援引来否认后件的证据是4.032,它被解释为说所有命题指号是组合的,因此得包含至少两个要素,即至少两个名称。但4.032没有说所有命题指号是组合的,而是说它们都是“逻辑铰接的”(logically articulated),而且我试着解释了一个命题指号怎么会由一个逻辑铰接的名称组成。我承认,在紧随其后的括号评论中,维特根斯坦写道,“(连命题‘ambulo’也是组合的,因为它的词干和另一词尾或它的词尾和另一词干产生另一个意义)”,但我不相信这个评论(它正确指出日常拉丁语在逻辑铰接方面不是清晰的)是决定性的。(我愿意承认我的解释,和柯匹的一样,有它的困难。)

柯匹最后的论证其大意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告诉我们,《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和《泰阿泰德篇》(21e)中描述的那些一样是初级要素。如果要是有理由认为《泰阿泰德篇》21e的要素是裸殊相或者维特根斯坦认为它们是,那么这会是有说服力的。我没看到有这样认为的理由。

柯匹论文中反对这个想法,即《逻辑哲学论》支持一元原子事实的最有力论证不是被柯匹直接用于这个目的,而是用作他对这个可靠论点,即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不是特性,的部分支持。稍作调整,它的大意是,如果存在任何一元原子事实,那么它们就肯定包括视域中的某一点是红的这样的事实。但(论证继续)如果“a is red”是一个基础命题,那么“a is blue”不能与它相矛盾。不过,众所周知,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6.3751)“两种颜色,例如处于视域中的同一位置,是不可能的,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其在颜色的逻辑结构之外……。(显然,两个基础命题的逻辑积既不能是重言式,也不能是矛盾式。)”柯匹得出结论(第162页)“颜色述谓不是基础述谓”。

现在,在这方面需要阐明两点。第一是我们可能会确信,不能给出任何例子也可能存在一元原子事实(在对于任何n都可能存在n元原子事实的奇特意义上)。在这方面值得指出,在《哲学的一些主要问题》中,摩尔实际上想知道是否存在任何性质(而不是关系特性),并专门探讨了颜色的逻辑空间,看它是否为我们提供性质的例子。摩尔愿意认为不存在性质,即最简单的事实已经是关系的。诚然,摩尔的性质事实会是贝格曼式的而非维特根斯坦式的,即每个都会是一个殊相和一个共相的联结,但是这个事实,即摩尔愿意悬置之于问题“存在性质吗?”的判断,结合这个事实,即他发现颜色的逻辑结构的确非常地复杂,表明维特根斯坦很可能持有类似的态度。毕竟,安斯康姆指出,维特根斯坦认为这在某个意义上是一个事实问题:最复杂的原子事实是n元的而非m元的(m>n)——参见4.2211。最不复杂的是(比如)二元的而非一元的,这不能在同样意义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吗?

因此,或许该历史问题的正确回答是,维特根斯坦会认为问题“殊相是裸的吗?”在一个深层意义上是一个事实问题,这个问题他没有声称知道答案,他(作为逻辑学家)也不必知道答案。

第二个评论是,维特根斯坦很可能认为存在一元原子事实,确切地讲,它们的实存是明显的,但在日常用法中没有陈述表示这样一个事实,因而没有例子可以书写出来。尽管他认为日常语言包含基础命题,但他强调不是清晰地包含它们。不存在预设在日常生活语境中日常使用的任何日常语句会表达一个原子命题。确切地讲,预设相反。

布罗德等人说,哲学家们专注于视觉例子而被带入了感知理论中的错误。在我看来,他们同样聚焦颜色而被至少同样频繁地带入了逻辑理论中的错误。危险源于这个事实,即(例如)“red”这样一个语词实际上是三个语词融为一体,一个形容词、一个普通名词和一个专名。因此,我们可以同等恰当地说,

The book is red(译作:这本书是红的)

Scarlet is a red1此处原文为“Scarlet is a color”,但根据前文的陈述,此处应是举例说明作为普通名词的“red”,因此此句应为“Scarlet is a red”。——译者注(译作:猩红是一个红)

Red is a color(译作:红是一个颜色)。

我刚才力主区分描述常项和名称的重要性。我建议,虽然这样说是正确的,即陈述

Green a

由两个常项组成,就像通过对照

(Ex) Green x

(Ef) fa

(Ef) (Ex) fx

从这三个量化陈述来看它所揭示的一样,但是说它由两个名称组成是极其引人误解的。理由现在应该清楚了。因为,如果我们确实将语句“Green a”看作名称的并列,那么我们将必定会(尤其是如果我们读了《逻辑哲学论》的话)认为,它通过并列名称“Green”和“a”肯定了这两个对象或个体或逻辑主词green和a被一个“刻画连结”(characterizing tie)之类的“联合”或“彼此挂在一起”或绑在一起。

现在,使这一步看似更加合理的是,存在一个对象green,并且存在一个常被称为例示的关系,使得如果a is green那么a exemplifies green也为真。因此,这样说的确诱人,即

a exemplifies green

仅仅是一个含糊方式来言表由

Green a

所清晰言表的。它的迷人之处在于,如果不认为“green a”言表由“a is green”所日常言表的,那么这个断言就是绝对正确的。

如果我们放下颜色而使用一个几何例子,那么这点就极为惹眼了。比如,想一想陈述

a is triangular

或(对我们而言)

Triangular a。

这样说显然会是古怪的,即

a exemplifies triangular(译作:a例示triangular),

尽管这样说并不古怪,即

a exemplifies green。

理由是“triangular”不像“green”一样在日常用法中既发挥形容词也发挥单数词项的功能。我们得说的是

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译作:a例示triangularity)。

现在,在一种清晰语言(即一种内置抵御布拉德雷困惑的语言)中,我们可能会通过串联“a”和“triangularity”来言表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或者通过书写

Socrates: Wisdom

来言表Socrates exemplifies Wisdom。我们的语言不是这样一种清晰的语言,为了在这方面将此揭示,我们可能会写道,

我们绝不能说,“复杂指号‘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言表‘a和triangularity处于例示关系’”,但我们必须说“‘a’和‘triangularity’处于某一关系’言表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

因此,这样说是正确的,即

Green a

清晰言表由

a exemplifies green

所言表的,仅当“green”在单数词项“greenness”的意义上使用。而当它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时,陈述

Green a

不具有日常陈述

a is green

的意义,尽管它逻辑等值它。

贝格曼教授认为,

Green a

由两个名称组成,即“a”(一个殊相的名称)和“green”(一个共相的名称),并且(因为是它们的并列)断定一个例示另一个。根据他的看法,坚称“a is green”言表a exemplifies green却没有意识到“a exemplifies green”仅仅是一个含糊方式来将“a”和“green”并列的哲学家们在试着说不可说的(to e☆ the ine☆able)。用我早先提议的术语来讲,他认为例示是联结,即只能由名称的配置来表达的对象的配置方式。在维特根斯坦只看到殊相的配置的地方,贝格曼教授看到了殊相和共相的配置。

不过,如果

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

不是一个含糊方式来言表

Triangular a,

那么它言表什么?我并非将给出一个答案(我在其他地方尝试给出了),而是尝试一个类比,然后断言它不只是一个纯粹类比。在我看来,

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

a is triangular

必然等值但不同义,类似于

That a is triangular is true(译作:that a is triangular为真)

a is triangular

必然等值但不同义。不说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我们可能会同等恰当地说triangularity is true of a(译作:triangularity之于a为真)或triangularity holds of a(译作:triangularity之于a成立),这个事实表明该类比不只是一个纯粹类比。

现在,如果

a exemplifies triangularity

triangularity is true of a

triangularity holds of a

要用

That a is triangular is true

来阐明,那么例示,在像贝格曼教授和我自己一样的《逻辑哲学论》主义者认为富有启发的狭义上,不在事实世界中显现,意指(meaning)或真(truth)出于同样的理由也是如此。

《逻辑哲学论》中关键的不可说与陈述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有关。存在这样一个关系吗?它是不可说的吗?在我看来回答如下。在陈述和事实之间存在一个意指关系,但两项都在语言次序中。说一个陈述意指一个事实,就是说(例如)

“Gruen a”(在德语中)意指Green a,且它是事实Green a。

第一个合取肢似乎断定在一个语言项和一个非语言项之间(即在一个陈述和一个在实在次序中的项之间)的一个关系。第二个合取肢似乎说这项它是一个事实。我认为,第一个合取肢确实断定一个关系,但这关系实存于一个德语表达式和一个英语表达式(是在我们语言中的一个表达式)之间。它具有

“Gruen a”(在德语中)对应在我们语言中的“Green a”

的效力。我们也可以这样说

“Gruen a”(在德语中)意指that green a

因为将“that”放在一个语句前面具有给它加引号的效力,并且蕴涵这语句在我们语言中,正这样被考虑。为什么我们认为这样说违背直觉,理由是因为“means”(译作:意指)是翻译提示,这会与我们据以说

“Dass gruen a”(在德语中)意指that green a

的用法相冲突。

假定承认意指是在一个可能再也可能不在我们语言中的表达式和一个在我们语言中且正这样被考虑的表达式之间的可翻译关系。那么,说

That green a is a fact(译作:that green a是一个事实)

是什么意思?显然,这等值于说

That green a is true

这让人想起等值

That green a is true ≡ green a。

不过,这不是最清晰的表示方式,因为虽然这等值实存,确切地讲,必然实存,但是它的真取决于推论原则——这是症结所在——

从“that green a is true”(在我们语言中)推论出“green a”(在我们语言中)。

就是凭借这个事实,即我们作出这样的推论,意指和真的谈论才获得了它与世界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这联系是做(done),不是说(talked about)。

从这个视角看,《逻辑哲学论》的不可说论点已经预示了维特根斯坦后期将语言理解为一种生活形式。不过,看到这个,就是看到其中没有不可说。因为,虽然推论既不是指称可被指称的,也不是断定可被断定的,但这不意味着它是没说(因此)不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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