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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更高站位 对标更高标准

2021-12-16张丽莉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营商条例

张丽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新修正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后,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并于同日施行。《条例》的这一升级版本将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地方優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本市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条例》施行以来,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落实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提质增效。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共计30个部门制定或者修改133项配套文件,领域覆盖《条例》的56项条款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上海在全国80个参评城市中排名第1位。

今年以来,国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上海也对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新部署。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各部门在证照分离、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完善公共服务等领域推行了系列改革。对标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将改革实践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形式给予固化支撑。

立法监督联动 增强制度供给有效性

2020年《条例》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随即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推动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在持续两年监督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法规修改工作。

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多次听取汇报,并要求突出监督和立法并进。立法过程中,广泛而充分地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各区人大、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上海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围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召开多场专题座谈会进行探讨,提出了修法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情况,采取了相适应的立法形式。对《条例》的修改,采取了“少而精” “小快灵”的修正模式,有针对性地对17个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这种快速灵活的修正方式体现了地方立法工作的高效。《条例》修改立足于推动政策落实、提升工作效果,聚焦市场主体的诉求,回应市场主体的期盼,主要围绕政务数据共享、市场退出机制创新、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注重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体现了务实、管用、具有操作性的特点。

对标更高要求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新定位

中央、市委对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作出了系列新部署,《条例》及时予以吸纳体现。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今年7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关于厚植城市精神彰显城市品格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的意见》,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方面。《条例》增加了相应表述。

努力建设世界一流人才发展环境。有什么样的人才,城市就有什么样的竞争力,有什么样的未来。《条例》着眼“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对人才政策进行修改完善。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新增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中的作用,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的规定。

发挥浦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要求浦东新区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开展商事、证照方面改革。《条例》对浦东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作了明确。

落实新政新规 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便利化

近一年来,国家对商事制度改革出台系列行政法规、部委政策文件,《条例》抓紧对标,将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今年7月,国务院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退出作出了更加便利化的措施安排。《条例》落实相应规定,明确登记事项“当场办结”原则,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即“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对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新增了“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的规定。对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全面落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自主办理登记。对照《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将企业名称“告知承诺制”调整为“申报承诺制”。

突出问题导向 破解办事难

上海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探索、创新难题破解办法,《条例》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予以了固化。

破解长三角区域的跨省通办难题。为解决跨省(域)办成“一件事”政务数据标准不一、传输和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条例》明确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破解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便利性问题。今年4月,本市登记交易和税务部门紧密配合,推出了不动产登记改革服务4.0版,推进办理工作“立等可取”。《条例》固化改革成果,规定“企业专区实行登记与缴税合并办理,登记窗口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以当场缴税、当场领证。

破解审判“执行难”问题。改进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应填未填的,依法以登记的住所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该规定为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提供了有效路径,也推进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切实增强发展信心

为进一步“护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条例》对执纪执法行为予以规范。

明确提出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要论述,《条例》吸纳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调查属实的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

试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企刑事案件,根据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的情形,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委托第三方评估企业整改落实的情况,并把考察结果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营商环境,“优”无止境。为持续推进上海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条例》还建立了营商环境的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来做啄木鸟,为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建言献策。《条例》为顺应时代发展、改革需求、企业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制度更新的有效途径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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