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议题:从外部性到内生性的转变
2021-12-16王晔琼
王晔琼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生产要素的大规模流动在给世界各国及其人民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用竭、全球气候变暖、贫富差距增大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且情势越来越紧迫。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议题逐渐引起重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于1987年由以时任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提出,以代际公平为理论基础,要求主权国家与时俱进更新自身发展需求,以保护后代人的未来权利为前提创造与实现当代的发展。①参见汪习根主编:《发展权全球法治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为达到此目标,各主权国家纷纷开始重新审视国际投资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议题之间的关系,因为国际投资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以往通过国际投资设立的跨国公司也正是导致环境恶化、不公加剧的重要因素。
在传统观念中,自然对于人类来说是外在的(external),是他物(other),自然是可以被任一所有者或主权国家所拥有、控制和累积的,①See Tom Sparks,The Place of the Environment in State of Nature Discourses:Reassessing Nature,Property and Sovereignty in the Anthropocene,http://ssrn.com/abstract=3561671,visited on 4 June 2021.由此,环境恶化、过度开采等归咎于商业活动的后果被认定为外部事物(externalities)予以对待。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劳工权利也是如此,仅仅是被剥削阶级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外部事物。此种观念体现在早期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老一代的国际投资协定不包含任何具体的保护环境或劳工的条款,签订国际投资协定的目的就是单纯的投资者财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