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赋权理论的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探析
2021-12-15刘井尚
黑龙江粮食 2021年2期
□ 钱 敏 刘井尚
(常熟理工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一、引言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表明,在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同时需注重解决农民所需,为农村电商配套服务机制提供支持。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政府这一主体积极发挥着牵头作用,但社会组织与个体权重比例明显的失衡,由于农民自身参与能力低、参与意识弱,与各方的合作度不高,使得个体作为参与主体的成分得不到体现。因此,借助“赋权理论”,在对失权主体界定之后,对失权成因进行分析,从个体、组织和政府三方面进行赋权路径的重塑,充分发挥农民个体在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为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赋权是减少受压迫群体的无权感并实现增权的过程[1],其理念是通过对弱势群体的赋权,激发社会中弱势群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改变他们的“无权感”,积极参与到改变自身处境和参与到社会公共活动中去。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建设“赋权”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对农民个体的自我意识和认知的激活,使其认识到自己要努力改变所处的不利处境,进入到服务机制建设的过程之中。然后笼络分散的外部关系,建立其服务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当地组织以及外部电商企业来获取资源,参与到服务机制建设决策之中。最后通过政府的整合引导,为农民个体的参与提供良好环境条件以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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