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交单与付款的不可分割关系
2021-12-13陈楚阳
[摘 要]文章以一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及银行拒付纠纷引发的诉讼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日本法院判令中国开证行在日本受益人已转售货物获得货款,无单据向银行交付的情况下支付全部信用证金额的不合理之处,阐明和强调了信用证项下交单与付款的不可分割关系。
[关键词]信用证;单证不符;银行拒付;转售货物;日本法院判决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6.027
首先介绍原被告双方纠纷的基本事实和日本法院审理判决结果。2010年2月9日,中国某公司(以下称“中国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日本公司购买煤炭4万吨,单价为75美元/吨。双方对煤炭的质量规格进行了详细约定,煤炭总热值低于5700 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其他质量不符合规格则相应调整价格,装船港取样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2月11日,中国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立以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约300万美元。2月12日,国内开证行(以下称“中国开证行”)向国外某银行(以下称“国外银行”)电开了FIN700跟单信用证。货物规格中列明煤炭总热值(Gross Calorific Value(ADB))低于5700KCAL/KG适用拒收,其余指标不适用拒收,仅进行价格调整。
3月22日,日本公司将货物运至广东虎门港,中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即CIQ对货物进行法定检验,检验结果与日本公司提交的SUCOFINDO检验报告数值不同。根据SUCOFINDO于2010年3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煤炭总热值(Gross Calorific Value(ADB))为5978KCAL/KG,而根据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煤炭高位发热量(空气干燥基)为5180KCAL/KG,因此中国公司认为煤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