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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研究

2021-12-13闫先果

商场现代化 2021年21期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法会计

闫先果

摘 要:在现阶段的企业经营活动当中,记账和纳税属于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自身的账务处理,同时对于纳税义务也要按照其相关的税法规定来进行实施,会计和税法在原则、影响、服务以及处理方式当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现象。我国现阶段对收入准则进行修订之后,对税法的调整没有同步进行调整,因此在财务和税法分离的模式上对于其会计和税法处理方面便出现了很大的差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涉税风险。在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上需要对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进行分析,并且还要对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做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并且针对其差异提出应对其风险措施的策略,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税法;差异

随着现阶段社会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和发展。现阶段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过程当中,在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的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现象,因此对于新收入准则实施之后,税会所产生的差异现象会越加扩大,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分析和改善。

一、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分析的意义

在会计工作当中,包含了多个方面的要素,其中包括多方利益的保障、收入的准确确认、纳税义务的履行,对会计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财政部门于2017年的7月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并且在部分企业当中实施,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的方式来进行报表编制,对于其确认标准、办理流程以及收入确认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和调整,为我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我国的会计和税法发展过程当中,我国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收入准则,但是在税法当中对其相关内容并未进行同步修改,因此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税会差异。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于企业当中的涉税风险会大大的提升,需要对其进行解决,需要在掌握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税务风险的具体识别,对于税会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影响等方面做出全面的分析,利用针对性的措施来规避涉税风险,使得征纳双方都可以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二、收入准则与税法形成差异的原因

在收入准则和税法形成差异的原因方面,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出发点和规范对象这两个方面。在出发点方面,新收入准则和税法,主要都是由相对应的国家机关来进行制定和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的主要目标是对企业内部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提供劳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经营性的租赁活动等多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收入确认情况的反映,为企业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提供了理论指导。而税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可以顺利地进行征税,实现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并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对象方面,新收入准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本身的会计核算行为,企业需要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的提供,从而使利益相关人更好地了解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税法方面,主要是对不同的对象进行规范,尤其是对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之间的纳税行为进行规范,着重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和税法的内容存在实质性的不同,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分析

在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分析的过程当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出分析:

1.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税会差异

在直接收款方式当中,对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纳税时间点为税法规定以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具體日期或者销售款的收款日期为准,如果对其开具发票,且发票的开票日期靠前的,则需要以发票的开票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销售方对产品失去控制权的具体时间来确定。

在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方式方面,纳税义务时间是按照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会计核算当中则需要对企业是否对该商品享受收款权力进行评价,企业对该商品享有收款权利且客户收到了商品,企业才能确认收入。

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方面,纳税义务的时间确认点为书面合同当中规定的收款日期为准,如果没有规定,则需要以货物发出的具体日期为准。即使客户没有收到发出的货物,企业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已经收到了商品,但合同中没有明确收款时间,且客户也没有付款的,企业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在预收货款方式方面,商品货物发出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果存在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的大型货物,则需要以书面合同的约定收款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如果销售生产工期大于12个月的大型货物,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履约进度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如果出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和合同进度不一致的现象,则会产生税会差异。

在委托代销的方式方面,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清单或者是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没有收到,则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后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如果没有产生实际的货物销售行为,则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因而产生了税会差异现象。

在可变对价的估计替代总价法和净价法方面,原收入准则当中,规定了商业折扣销售和现金销售的两种收入确定的方式,商业折扣按照净价法,也就是收入需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确认,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总价法需要按照现金折扣之前的总价确认销售收入,并且还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需要计入到财务费用当中。新收入准则当中的交易价格,指的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形成的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进行交易价格确认的过程当中,企业需要考虑可变对价,合同当中如果出现了可变对价,则需要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或企业的期望值来确定可变对价的估计数。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产生了一定变化,以不含增值税的交易总价格扣除估计的现金折扣之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根据不扣除现金折扣的不含增值税交易总价和对应增值税税率确认的增值税金额计入应交销项税科目。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税会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在很多时候是保持一致的,差异部分主要体现在特殊的销售行为当中。企业如果利用售后回购的方式进行商品货物的销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根据商品的售价进行确认,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的商品进行处理。如果具备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需要认定为负债,回购价格如果比原先的售价高,则其中出现的差额需要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在会计当中,售后回购一般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根据出售价格与回购价格的不同,其应属于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出售时对商品的控制权没有做出转移,因此在税会方面会产生差异现象。

四、新收入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第一,对其企业来说,提升了税务风险。新收入准则当中关于会计收入的规定和税法关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企业需要以新收入准则来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税务机关向企业征税时依据的主要是税法,因此在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时候就会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很容易由于税务风险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税务风险较高的企业不利于其未来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长期生产经营也存在着较强的伤害,很容易使企业在税务机关留下非常不佳的印象,对于企业在税务机关各种业务办理的速度和效率方面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二,对于企业会计人员来说,其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新收入准则和税法当中,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会造成企业的会计人员为了降低税务风险而进行项目方面的调整,比如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的业务调整,从而保证其达到税法要求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运行过程当中,企业的大部分会计工作主要是以新会计准则来作为计算标准,如果对某一项业务项目进行调整,则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其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方面就会增加,对于企业的报税数据准确性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第三,对于税务机关方面的征税管理难度也会增加。对税务机关来说,企业本身的会计信息属于征税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新收入准则和税法对于企业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较大税会差异问题,税务机关需要针对企业调整业务项目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参与调整的会计人员也需要投入人力来进行监督管理。在此情况下,对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难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增加,相应也会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效率,最终对企业正常报税工作的开展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拖延。

五、新收入准则下规避企业涉税风险的具体策略

以上对于新收入规则下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针对此现象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有效地规避企业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文当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分析:

第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构建出专项的合同台账来进行销售管理,建立起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对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合同监督,履行合同的进展速度。在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上,税会之间由于各种差异因素所导致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都会造成合同履行进度的制约现象。合同,可以说是日常经营活动当中双方行为的约束和见证文件,在会计信息使用过程当中,会进一步地深入体现会计核算当中合同的关键作用。因此,需要构建出完整的企业合同专项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自身监督管理职能的最大化发挥,从而实现对合同履行进度的全面掌握了解,有效地规避可能存在的潜在涉税风险。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要强化对合同的管理,掌握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状态,在合理的税会差异调整下,实现企业涉税风险的有效降低。基于此,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需要安排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来和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交易价格的合理确认,合同内容当中资金的结算方式需要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来进行协调约定。其二,在企业内部需要设立出专业岗位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的实时追踪,在其过程当中需要针对合同履行的进度来进行会计处理方式的调整。其三,还要根据实际订立的合同履行进度来制作出对应的统计台账,其中需要包含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执行日期、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价格等多项内容,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整理统计。其四,在企业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合同管理部门当中需要对合同履行的进度和状态进行随时的监控管理,在对应的税法下合理的进行税会差异的业务调整。

第二,对于企业各项销售行为进行正确的收入把控,在企业内部当中进行纳税义务的履行时间的最大化保障。在企业当中,对纳税义务的及时履行可以体现出对税法的寻从,还可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基本权益。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当中,纳税义务履行的时间方面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为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涉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其二为在第一步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的应纳税金额的申报。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纳税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广泛应用到了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制度,以此来实现进一步地对征管效率的提升,起到合理控制税务支出的目标。除此之外,在对企业参与招投标、争取政府采购以及合同签订等多项业务活动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在税法义务方面,对于发生时点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在新收入准则当中,具备自身的收入确认的核心标准,即为“控制权转移”。由此可见,在企业内部当中要想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需要全方位地了解税法和新收入准则的内容,详细地对比会计收入实现时点和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的具体时间,在此前提下,还要对两者存在的具体差异进行充分的协调优化,在科学合理的方案下规避或者降低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保证征税和纳税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第三,在企业内部还要关注收入确认的金额差异,从而提升计税依据的准确率。在企业税收问题方面,对于缴纳环节在相关的文件当中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企业内部的计税依据当中,可以实现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金额的具体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当中不包含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其他多项扣除项目,并且可以弥补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对于企业的纳税水平方面,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相关业务项目的确认和计算,其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对于企业的纳税义务履行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产生最大限度的影响。因此对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来说,对其进行提升的过程当中,不但可以保障企业自身合法纳税、合理避税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实现对国家税收利益的有效保障。对于税法方面,在应税收入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关键要求,分别为真实發生和准确无误。新收入准则下的业务核算需要更加的细致,因此企业对经济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会产生不同处理方式的选择,从而可以实现对企业计税依据的优化。在计税依据的提升方面,需要根据企业本身的销售收入性质和类型方面继续进行区分和分析,针对税会差异进行会计收入的调整,实现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降低,保证纳税义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优化会计信息管理体系,合理开展企业的会计评估工作。在现代化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情况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利用到了大数据的功能,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深入的综合性分析,在客观合理的比较和评价指标方面,实现了一系列管控功能,比如财务管理、绩效评估和经济预测等。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工作需要实现会计信息管理体系的优化,对于会计工作的合理性进行技术保障。企业内部在新收入准则下可以在先进的财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管理,同时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监督,最终实现税收风险的最大化降低和规避。

除此之外,国家和企业还要在各个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协调管理。首先,在制度层面的协调,会计和税法的协调可以从法律层面进行提升。现阶段的会计法规和税法规定当中,缺乏会计和税法对资产后续处理协调的规定。根据税法要求,在应纳税的计算当中,在出现差异的时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来进行计算。如果要求不明确,则需要按照会计规定计算。在整体计算的过程当中,需要及时地完善和修订法律法规,不断地加强会计和税收对资产后续处理差异的协调。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在会计和税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还需要相应加快旧的规章制度的退出进程。不同阶段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都交叉其中,会对会计、税法的协调产生诸多制约。再次,在业务层面上需要作出协调。会计准则的标准制定可以减少会计处理方式的自由程度,导致会计和税法在资产处理方面差异变大,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实际情况当中,需要适当地减少会计核算选择的可能性,在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当中,结合国际惯例对存货发出方式中的后进先出的核算方式进行了禁止,会计准则对于特定的业务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充分地实现了国际惯例趋同化的现象,使得会计、税法可以相互协调。最后,税法视角下和会计标准需要达到一定的协调状态。税法本身具备法律属性,需要不断地加强会计的协调性,以此来获取良好的协调效果。会计在规范业务的处理过程当中,税法需要建立在自身原则基础上实现对会计政策和处理方式的认可和吸收。需要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体系,明确会计和税法协调的基本原则,以此来提升各领域当中存在的税会差异问题和协调能力。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过程当中,需要保证收入核算和企业本身的经营业务实现吻合,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体系当中存在与会计核算不同步的现象,在税法当中关于应税收入进行确认方面,保持了原先准则的要求规定,因此在税会方面的差异会有所增加,在此种状态下对于其中的涉税风险会增加。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合理科学的制度,优化管理体系,以此来实现规避涉税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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