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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2021-12-13张逸凡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黑龙江粮食 2021年10期

□ 张 瑾 张逸凡(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天、地、人是万物之本。天生、地养、人成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三要素。农,天下之大本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农业生产资料来源于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是土地要素。改革开放前,我国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是由公社、乡、村集体所有、集体行使、集体经营。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施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一制度赋予农民生产经营长期稳定的自主权。土地的所有权归组织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农民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增强。进入新时代后,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农技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农地承包经营权流通周转速度显著加快,农民对财产安全保护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规定体现了农民的意志,使农民在占有土地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促进农地积极流转的方式切实得到红利。《民法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保障农民享受耕地福利。为继续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福利作用,目前仍有必要对该领域某些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作出确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能否再次流转;其次,假使能够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能否进行无限次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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