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资源环境审计中的协同
2021-12-13夏楚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2期
夏 楚
一、引言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意见突出了资源环境审计的必要性,强调了政府审计在资源环境审计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又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其承担的资源环境审计职责。由此可见,资源环境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共同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对组织内部资源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及时监督、检查与评价。二者的有效协同,有利于充分发挥两个主体的优势,并通过形成监督合力提高资源环境审计的效率效果,最终达到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改善资源环境状况的目的。
二、资源环境审计的特点
准确理解资源环境审计的特点,对发挥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在其中的协同作用至关重要。资源环境审计存在着审计范围广、审计过程难、审计专业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协同审计更具非凡意义。
(一)审计范围广
资源环境审计涉及范围广主要体现在审计对象的多样性。资源环境审计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对中央环保政策的落实状况;政府对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政府及相关企业对污染的防范治理情况;政府与相关部门单位对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状况;相关专业部门,如交通运输部门、能源供给部门等的服务供给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动植物等的保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