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2021-12-13吴山民施丽黎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2期
吴山民 施丽黎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中国历史上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行政法规,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的历史阶段,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全面认识《条例》的创新点
(一)《条例》法律效力更高影响力更大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支撑。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已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历史发展条件的制约,在《条例》出台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只有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法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决定,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经广泛征求意见,《条例》得以正式出台。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资产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条例》规范的主体客体更具针对性兼容性
《条例》出台前,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从单位属性划分制度规范范畴的,存在三个方面局限:一是单位属性和资产属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能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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