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下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所得税比较
2021-12-12陈倩倩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销售
陈倩倩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新收入准则规定,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比较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可以发现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旧准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处理,新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只调整退回年度的收入、成本金额,不再追溯调整报告年度。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
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财会〔2003〕29号规定与旧收入准则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规定保持一致,在旧收入准则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际操作中一般选择适用财会〔2003〕2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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