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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融合研究

2021-12-11陈广华缪宗崇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环境

陈广华,缪宗崇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公益与私益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社会领域被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由此赋予不同的利益以不同的救济模式,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呈现并行的局面。然而环境侵害存在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环境利益总是同时糅合了公益和私益,二者在当前的法律规范下难以准确界分。我国当前环境民事公益私益诉讼模式分离的状况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同类案件裁判歧异、重复审理等弊端。本文从环境问题出发,反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分野模式运行的困境,探讨两种救济模式融合的可行性,为司法实践存在的难题提供理论指引。

一、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模式与理论检视

(一)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模式探究

在当代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异于传统类型的环境污染时有发生,环境侵害自身具有损害范围广泛、损害后果难以还原以及潜在受害者不确定的特殊性,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加以解决引起关注。以环境侵害造成的后果为区分标准,环境侵权事件可以表现为三种:(1)环境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体,仅导致个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后果,即损害个体私益;(2)环境侵权行为作用于客观环境,造成环境污染,但并没有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失,即损害环境公共利益;(3)环境侵害同时作用于以上两者,既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又使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即损害个体私益和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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