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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中议付银行的“善意”认定

2021-12-10袁怡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11期

袁怡

摘 要: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复发酵,国际贸易形势变得异常复杂严峻,而信用证由于其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作为首选支付方式。信用证交易量的增加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特别是一些商人利用信用证“独立付款”的纯单据性特点,进行非法欺诈活动,不仅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信用证中涉及的相关银行特别是已经“善意兑付”的议付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议付行如何在信用证欺诈中适用欺诈例外之例外规定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与江苏普华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进行分析,以东亚银行此次败诉作为警示,从外贸实务和法律角度解释议付行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的情形,开证行的承兑电文为何不能使议付行规避审单责任,以及银行在作为“善意第三方”时需要从哪些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处理相关业务。

关键词: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 议付行 ;善意

信用证由于其开证银行的第一付款责任的优势而受到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的青睐,因此实务中大量交易都是以信用证结算的。作为相关银行方只需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表面审单原则来处理业务不需处理实体货物交易,看似这种“独立原则”为银行规避了部分责任,但实则为“双刃剑”,其使得某些进出口双方利用该原则恶意欺诈,银行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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