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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12-10何卿豪

互联网天地 2021年11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法律

□ 文|何卿豪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新修订,直接列举了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个类型以及兜底条款。因为互联网平台有其独有的特性,现有的规定和方法都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应该针对典型问题重新做出思考。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思考和研究,益于经济法律规范的补充以及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更是能够要及时回应社会和实践需要,从而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服务目标。

1 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问题阐释

1.1 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虽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的条款,但却未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能够判断具体行为的依据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其明确了经营者活动应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但目前法律规范只明确规定了三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说明除了这些之外,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其他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规定的行为。据相关学者统计,在有关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实践中,按一般条款来认定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导致这种情况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在现实实践中,我国偏向于从一般规定出发,按一般条款来判断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除此之外,有的法院也会采取另一类办法,即分析该不当行为是否侵害了相对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来判定是否是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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