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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

2021-12-09庞新燕

种子 2021年9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农业

庞新燕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1 案情简介

1.1 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支河乡王塘村李台庄共赢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2019年4月16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前往梁磊经营的共赢农资经营部依法对其检查,发现梁磊店内存放无任何标签标记内容的白皮袋种子143袋,现场称重25 kg·袋-1,共计3 575 kg,货值9 652.5元,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5月19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并制作了案件调查通知书,于5月26日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7月1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埇农(种子)告〔20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梁磊拟作出处罚决定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19年7月8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埇农(种子)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梁磊违法种子143袋(3 575 kg),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梁磊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梁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磊负担。

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皖1302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埇农(种子)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复决〔2019〕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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