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立法角度论我国护士处方权的确立与建设
2021-12-09王龙阚凯石悦史蕾
护理学杂志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王龙,阚凯,石悦,史蕾
处方是医疗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形成的处理意见的重要载体。处方这一概念自古有之,包括古方、时方、偏方(验方)、经方等。然而由于医疗与护理行业的分工差异、患者信任度及《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明文规定等因素,处方只能由医生开具,护士并没有处方权。近年来,现代医疗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慢性疾病需要持续性地观察治疗,人们希望在孕产期、医疗恢复保健期、安宁疗护期等情形下获得持续治疗与正确的指导。然而,医疗现况难以满足上述需求,从而产生供需不协调的矛盾,因此,有学者呼吁授予护士一定范围的处方权[1-3],以便护士及时处置患者的问题。现已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授予护士处方权并立法[1],取得了积极效果。然而我国护士处方权的发展才起步,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发,分析护士处方权确立并提出相应建议,为推动护士处方权的确立提供参考。
1 护士处方权的制度概述
1.1护士处方权的概念厘定 2007年5月,我国《处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弥补了法律在处方规制上的空缺[2]。明确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权正是建立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所设定的权利,其法理依据也正是来源于这一规范性文件。从处方的概念中可以反向推导出,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处方权从主体出发包含两部分内容,即医师(包含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所享有的为患者开具作为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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