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79 条(适法无因管理) 评注
2021-12-08王益强
法大研究生 2021年1期
关键词:管理
王益强
一、规范意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79 条是适法无因管理的规定。适法无因管理,也称正当无因管理,谓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具备适法性事由时管理他人事务,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之关系。从条文内容来看,它显然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9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第121 条的规定,但是与这两个法条相比,《民法典》第979 条新增了“适法事由”和“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两方面的内容。第979 条为完全性法条,规定了适法性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明确赋予管理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在理解适法无因管理的法效果时,应结合《民法典》第980~983 条之规定。
《民法典》第121 条亦对无因管理进行了规定,其是对第118 条(债权产生原因) 的具体展开。但应该明确,第979 条为第121 条的具体化,两者分别规定于总则编与合同编,其规定目的并不一致:第121 条主要明确管理人因无因管理享有债权,第979 条则主要是对无因管理这一准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定。所以,从体系上来说第979 条并非重复性规定。第121条规定了完整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其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适用规范,但在第979 条进行细化规定的情形下,作为特殊规范的第979 条应当被优先适用。此外,基于第979 条已完全涵盖第121 条的内容,故第121 条并不存在适用的余地。
适法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调整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利益,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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