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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监管中静脉输液行政处罚的思考

2021-12-07杨明杰

中国药学药品知识仓库 2021年12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杨明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静脉输液作为常见的临床治疗手段,被各医疗机构广泛使用,近年来,从国家到各地相继出台政策限制临床治疗使用静脉输液手段。地方政策甚至对使用静脉输液治疗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问题及建议进行思考。

关键词:静脉输液行政处罚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1)12--01

一、背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及二十一世纪前十年,静脉输液被广泛运用于临床治疗,基层医疗机构更是几乎凡病必输,生病了打吊针似乎成了老百姓的共识。应该说在当时医疗体系不发达的时代背景下,静脉输液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做了一定的贡献。党的十八大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静脉输液临床治疗的弊端被广泛讨论,“全国人均每年输液8瓶、每年共输液104亿瓶,澳大利亚看病基本没有输液,外国人视输液为小手术,每年因输液导致死亡的人数在39万以上,抗生素滥用的代价是国人免疫力降低”等内容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也在群众中初步形成一定地共识,从国家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出台各种政策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在临床治疗中减少及限制使用静脉输液。

2013年12月,卫生部发布“用药十大原则”,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2012年,甘肃省卫生厅发布《关于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通知》,规定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未经审批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条件较好等特殊情况需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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