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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考核机制及对跨省界河流管理的适用性分析

2021-12-07王振华陈浩汤显强李青云

长江技术经济 2021年5期

王振华 陈浩 汤显强 李青云

摘 要:通过调研部分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方案或细则,总结分析了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建设实施现状及其基本经验,探讨了现行考核机制对跨省界河流保护管理的适用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跨省界河流的河长制工作联合考评机制的对策建议,为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河长制;考核机制;跨省界河流;经验及建议

中图法分类号: TV213.4;X321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21.0511

自2016年底全面实施河长制以来,我国河长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目标提前半年实现,在河流和湖泊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胜利[1]。河长制的实施,强化了党和政府领导对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有效促进了水管理过程中统一管理和跨区域管理,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在垂直管理改革过程中责任模糊等问题[2]。但河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制”,明确各级河长仅仅是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迈出的第一步。要促进河长制由“有名”向“有实”转变,必须依靠有力的考核。建立科学的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是巩固各级河长职责,督促河长履行职责,推进河长制度实施,实现河湖长效治理的关键因素和重要保障[3]。对于跨省河流的行政区域,由于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的跨省保护责任划分、考核主体确认、断面考核指标优选等问题,跨省界河流河长制工作考核成为难点,其考核评价面临更大挑战。

1  河长制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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