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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践研究

2021-12-07林剑波蒋海涛陈银川杨蕾陈林

长江技术经济 2021年5期

林剑波 蒋海涛 陈银川 杨蕾 陈林

摘 要:针对长江下游地区化工业密度高、水污染环境风险突出的特点,结合以往实践经验,从省界缓冲区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探讨长江下游地区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对我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江下游地区

中图法分类号:X52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21.0509

长江下游地区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重的地区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全局性地位[1]。长江下游自南京至河口50号灯标江段,全长470km,担负着航运、供水、排污、工业、农业、渔业等多种任务,是我国重要的黄金水道,也是长江下游5 000多万人民的重要生命线。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原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的领导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上海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长江局上海中心)不断加强长江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在省界缓冲区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1  现状与问题

1.1  干流近岸水域、部分支流污染严重

近年来,长江水质呈现出干流中泓水质较好,近岸、部分支流水质较差的现象,特别是长江下游地区大中城市排污严重的工矿企业附近水域常常会形成宽约百米、长数百米甚至千米的“岸边污染带”,水质常年在III类甚至Ⅳ类、V类以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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