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做被告的理论逻辑
2021-12-07熊樟林
法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制度
●熊樟林
2020 年11 月24 日,司法部对外公布了其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载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11/24/zlk_3260479.html,2021 年2 月22 日访问。《征求意见稿》涉及《行政复议法》总则、复议范围、复议申请、复议管辖、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和法律责任等八项议题,范围大、内容杂,涉及多项重大制度变化,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全面检讨。在行政复议机关是否需要做被告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据此,行政复议可能会成为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中立裁决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起诉复议决定,只能起诉原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
很显然,这一认识和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全不同,也完全背离了国内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份颠覆性的修订草案。对此,我们至少需要回答如下问题:其一,这一认识究竟来自于何处?为什么拒绝复议机关做被告?其背后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是什么?其二,这一认识真的科学合理吗?现阶段,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真的有资格被赋予这份信任吗?
一、复议机关不做被告的理论学说
关于复议机关是否需要做被告,《征求意见稿》并非首次涉及。在理论界,这是一个早已争论不休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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