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量对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影响
2021-12-07殷玉凡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殷玉凡
(山东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济南250014)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审判中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关注由来已久[1-2],但在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进行专文分析的却未曾见过。
一、利益衡量方法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影响
(一)对利益衡量方法的考察
利益衡量作为学术性的法律适用方法论,其思想理论源头始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利益法学的创始者与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认为,法的解释适用中存在利益衡量,主张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利益衡量,衡量应忠于法律条文。基于德国的成文法传统,作为法律解释适用方法的利益衡量在其后的发展中,利益衡量中的现实利益总是以法律上的利益的面目出现,因此利益衡量多被称为“法益衡量”。
美国利益衡量理论的开创者霍姆斯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大法官卡多佐认为,“规则的含义体现在它们的渊源中,这就是说,体现在现实生活的急迫需要之中。这里有发现法律的最强可能性。同样,当这里有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是社会需求”[4]。日本的利益衡量论深受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撇开若干差异性,日本利益衡量理论的两位开创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都主张:(1)在进行法律解释适用时,应避开制定法,而对从属于具体事实的利益作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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