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环境风险规制对公众参与的诉求
2021-12-07李旭东邓禾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环境
李旭东, 邓禾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的产物,具有现实性与非现实性的表征,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活动都可能造成环境风险。就环境风险规制而言,我国主要依赖国家行政规制手段,然而科学不确定性已对环境风险规制产生复杂影响,单纯依赖行政规制很难一一做出有效回应。环境风险规制需要多元主体的介入,尤其对公众(文中的公众即为普通民众)力量介入的呼唤与日俱增。不过,公众也一直是饱受争议的介入主体,公众介入环境风险规制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非理性行为,而且需要考虑公众参与的非组织性、不信任等局限性问题。
一、提出问题:科学不确定性对环境风险规制的影响
不确定性在现代科技中普遍存在,并意味着风险,以至于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和贝克(Ulrich Beck)等社会学家称后工业化社会为“风险社会”,借以表明风险的深刻存在和普遍性[1]。环境风险的潜在性与损害结果的难以估计性都是科学不确定性的表现,即科学的不确定性导致风险的不确定性。面对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专家的判断及预测作用不再权威。应对现代社会频繁发生的环境风险,专家与技术官僚依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科学不确定性使得环境风险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或科学问题。环境风险的广泛渗透体现出了一定的主观性与建构性,专家与技术官僚对风险确定的认知已然产生矛盾。而随着公众风险认知能力的增强,环境风险规制中专家与技术官僚的知识垄断地位也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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